更新时间:2018-07-25 14:13作者:王新老师
1.审批类档案。包括申请书原件,户籍证明、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疾病证明、房产证明、房屋租赁协议、残疾证明、土地承包经营证明等材料的复印件,家庭经济状况书面声明,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授权书,家庭收入情况证明,入户调查表,民主评议记录,公示记录,低保审批表,定期复核记录,停发、增发、减发低保金审批表等。
2.日常管理类档案。包括城乡低保有关政策文件,会议记录,工作请示、报告、总结、批文、信函,各类统计表,低保对象家庭备案表,低保对象参加公益劳动记录等。
3.财务类档案。包括城乡低保金发放汇总表,资金划拨凭证,领取名册等。
(十一)城乡低保工作实行信息化管理。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做好城乡对象的信息采集录入工作。
九、城乡低保资金管理
(一)城乡低保资金来源包括。
1.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2.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的资金;
3.上级财政补助的资金;
4.福利彩票公益金;
5.其他资金。
(二)城乡低保所需资金,由各级政府分级负担,列入财政预算,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财政部门应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下设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分户,用于城乡低保资金收支的管理与核算。
在每年年底前,民政部门应根据年度动态管理的要求,编制下年度城乡低保资金预算方案,按法定程序列入年度预算。预算执行中需要调整的,民政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当年度城乡低保资金有结余的,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结转下年度使用,统一列入下年度城乡低保资金支出预算计划。
县级民政部门应当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城乡低保资金使用情况,并编制年终决算,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三)城乡低保金实行社会化发放,遵循“民政部门核定对象和标准,财政部门核拨资金,金融机构代发到人”的管理原则。县级民政部门按照城乡低保实际人数和所需金额,应于每月月底前编制下个月资金支出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在对同级民政部门报送的资金支出计划审核后,根据月支出计划提前将所需资金拨付到受委托的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城乡低保对象名册和补助金额,按时足额将低保金发放到城乡低保对象个人帐户。少数农村低保金实行按季度发放的地方,农村低保资金最迟应于每个季度的第二个月月底前发放到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