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18 21:46作者:王新老师
(五)父母与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子女,尚在校就读的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子女;
(六)民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二条家庭收入是指家庭全体成员各种合法经济收入的总和,包括以下内容:
(一)家庭成员获得的各类工资、奖金、津贴、补贴、退休金和各类劳动收入。
(二)存款及利息,有价证券及红利、偶然所得等收入。
(三)接受赠与、继承、社会捐助的资金等收入。
(四)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养老金、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所领取的生活补助费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等收入。其中失业保险金、养老金指失业保险期内领取的失业救济金、养老保险金等。
(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接受的赡养费、抚养费等。
(六)家庭财产出租的收入。
(七)家庭成员从事种养获得的纯收入,务临时工、散工的收入。
(八)股份分红的收入。
(九)其他应计入的家庭合法收入。
上述各种收入即使被拖欠也应计入应得收入。
第十三条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优抚对象、见义勇为人员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保健金,以及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政府给予的一次性奖励金。
(二)在校学生获得的奖学金、助学金、生活津贴、困难补助等。
(三)丧葬费。
(四)计划生育奖励金,独生子女保健费等。
(五)因工(公)负伤的护理费,职工每月按规定上缴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六)社会各界和个人给予的临时捐助款物。
(七)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其他特殊收入。
第十四条计算家庭收入,应按申请时前6个月收入的平均数计算;家庭收入属一次性收入时,将其分摊到6个月计算。
第十五条城镇居民从事个体经营及其他有酬劳动,若其收入难以确定的,则按申请时劳动部门公布的当地企业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第十六条没有收入来源的残疾人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的申请人可分别凭残疾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无劳动能力证明书等有效证件,按个人无收入计算。
第十七条 对在当地或外出打工的家庭人员,若难以确定其收入的,按所在务工地企业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