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18 21:46作者:三水老师
(二)家庭有非生活必需的高档消费品、有超出家庭人员居住面积需要并用于牟利的房产或其他不动产的。
(三)家庭成员中属法定劳动年龄具有正常劳动能力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参加劳动而造成生活困难的。
(四)家庭人户分离情况不清的(不含拆迁户)。
(五)违反《计划生育法》未采取补救措施的。
(六)赌博、吸毒人员,在其本人未彻底改正前不得申请享受低保待遇。
(七)经当地政府认定不能享受城乡低保待遇的。
第四章低保资金来源、管理
第八条实施城乡低保制度所需资金,按照《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低保资金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各级政府列入财政预算,每年年底前,各级财政、民政部门根据当年新增应保人数、已保人数和补差金额数,提出下一年度财政预算计划,经人大通过后,及时拨入低保资金专户。
第九条低保资金的管理实行专户管理,各级财政要按照《办法》的规定,将年度预算的低保补助资金全部拨入“最低生活保障补助资金财政专户”,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条各级财政、民政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职能分工的要求,共同做好低保资金的审核发放工作。民政部门根据同级财政部门核定的年度财政补助资金预算计划,按照实际保障对象人数,编制月(季)实际发放保障资金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低保资金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承担发放的银行、农村信用社和邮政储蓄所。民政部门将审核后的保障对象名单、补助金额等情况提交承担发放的银行、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所等发放单位,直接划入低保对象个人帐户。低保资金不能直接划入低保对象个人帐户的,由财政部门直接拨入代发单位或民政部门在银行指定的帐户,实行社会化发放。
第五章家庭收入的核算
第十一条家庭成员是指家庭中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的人员。主要包括下列人员:
(一)夫妻;
(二)父母与未成年的子女、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
(三)子女与无生活来源的父母(养父母、继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与子女亡故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四)兄、姐与父母双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