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04 07:53作者:李一老师
上述行为要依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截留、挪用、贪污、私分社会抚养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赞:统一标准、完善程序、确定范围
“《条例》在原来基础上作出的一些修改和完善,是值得肯定的。”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竹立家说。
首先被肯定的,是社会抚养费拟统一征收标准,并设置了上限。
竹立家说,过去,在征收社会抚养费时,具体征收标准由各省自行制定,不同地区间存在巨大差异。本次《条例》送审稿明确规定,对于已生育一个子女,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对双方当事人分别征收计征标准3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3倍封顶,这等于在全国范围内有一个统一的征收标准了。”竹立家说道。
同时,此次《条例》送审稿还进一步规范了社会抚养费的征收调查程序。
“在现行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中,没有明确的征收程序规定。”律师吴有水告诉记者,按照《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孩子的生育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户籍所在地的计生部门都有权征收社会抚养费。
“因此,几个地方的计生部门经常相互打架。明明已经征收了,但彼此还不认账,这种局面经常出现。”吴有水说道,根据《条例》送审稿,不但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资格被统一到了户籍所在地,征收主体也明确为,由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可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开展社会抚养费征收的调查取证工作。
“这也有效避免了重复征收的局面,提高了政府工作的效率和准确性。”吴有水说。
在吴有水看来,《条例》送审稿还有一大亮点,就是“不符合程序规定生育的,不予征收社会抚养费”。吴有水说,这意味着,未婚妈妈等“非婚生育一胎”的人,可以不用再交“超生费”了。
此前,北京“未婚妈妈”于军的遭遇曾引发不少人同情。因为未婚先孕,于军成为一名“超生者”,面临一笔数额不菲的社会抚养费,女儿的户口也因此迟迟落不下来。不少舆论认为,对“未婚妈妈”收“社会抚养费”,就是一种变相的打劫。
“很多时候,她明明没有超生,但就是因为没有准生证,所以要缴这笔费用,这其实是欠考虑的。”吴有水说,新的修改,无疑是一件好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