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08 16:33作者:三水老师
第二十九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建所有工程项目已竣工或交工验收,工人工资已全额支付的,建筑施工企业可以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注销保证金专户。建筑施工企业凭近5年工程项目台帐以及工程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关于有无拖欠工人工资的意见和最后一个竣工工程项目的验收报告或退场证明、已全额支付工资的凭证、竣工退场公示材料等,填报《注销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专户申请表》(见附件7),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后,到开户银行退回工资保证金专户资金并销户。
第三十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接到销户申请后,应在广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门户网站对建筑施工企业承建工程工人工资支付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0天。公示期内没有接到欠薪举报投诉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公示期结束后的3个工作日签发《退还(提取)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通知书》。开户银行应在接到《退还(提取)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通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为企业办理退回工资保证金专户资金并销户。
公示期内接到欠薪举报投诉的,经调查核实后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条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记入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建设行政部门依据企业诚信综合评价标准对其不诚信行为予以扣分,并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通告公布。
(一)提取工资保证金专户资金用于支付工人工资,建筑施工企业未在15个工作日内补足的;
(二)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工人工资情节严重,并造成恶劣影响的,或两年内多次发生拖欠工人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三)建筑施工企业故意制造拖欠工资假象,采取欺骗手段套取保证金专户资金的。
第三十二条因建筑施工企业工人工资被拖欠而引发影响公共秩序事件的,事件发生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建设等部门和建筑施工企业的主管部门应及时到现场处理,欠薪企业工商注册登记地和工资保证金专户责任管辖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建设等部门应积极配合。
第三十三条定期在广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门户网站公告纳入工资保证金管理建筑施工企业以及建筑工程项目。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进行评估修订。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同时废止《关于印发〈广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劳社函〔2009〕786号)、《关于协助实施〈广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的函》(穗劳社函〔2009〕1003号)、《关于贯彻〈广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穗劳社函〔2009〕150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