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08 16:33作者:才子老师
第二十三条建筑施工企业收到限期改正通知,逾期仍未按要求支付工人工资,且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提取条件的,由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建设行政部门协助,核算被拖欠工人工资具体数额和确定工人劳动关系。建筑施工企业应在2个工作日内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提取该建筑施工企业工资保证金支付被拖欠工人工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2个工作日内审核签发《退还(提取)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通知书》,由责任管辖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通知建筑施工企业,并送达工资保证金专户开户银行。
建筑施工企业凭《退还(提取)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通知书》和相关资料到开户银行提取相应资金,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建设行政部门监督下,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实的工人名单和工资数额,发放被欠薪工人工资。发放工资签收表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工资保证金专户资金不足以发放全部欠薪工资的,提取专户全部资金按比例发放:发放工资=应发工资×(工资保证金/欠薪总额)。未发部分,引导工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因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拨付或者结清工程款,致使施工企业拖欠工人工资的,建设单位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工资保证金专户资金提取支付欠薪工资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向建筑施工企业下达的《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补存通知书》(见附件6),责任管辖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送达建筑施工企业并督促其补存。建筑施工企业按照《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补存通知书》的要求,在15个工作日内等额补足,并将相应的银行存款凭证复印件报送责任管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第二十六条建设工程项目已纳入工资保证金管理,工程中标单位或总承包企业将工程分包,分包建设工程的承包企业(人)拖欠或者克扣工人工资的,工程中标单位或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工人工资。不垫付的,按照本办法相关条款,提取工程项目中标单位或总承包企业工资保证金用于发放被拖欠工人工资。
第二十七条已办理最高限额减半的建筑施工企业因欠薪提取工资保证金支付工人工资,取消该企业的最高限额减半的优惠,按第二十五条要求,补存工资保证金最高限额差额。
第二十八条工资保证金专户资金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建筑施工企业在15个工作日内等额补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