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08 16:33作者:王新老师
陈玉元
副巡视员
受局长委托,协助陈敏副局长工作。
冯星树
副巡视员
受局长委托,协助陈建龙副局长和钟丽英巡视员工作。
廖翔达
副巡视员
受局长委托,协助黄远飞副书记工作,负责双到扶贫和美丽乡村驻点建设工作。
曹其文
副巡视员
受局长委托,协助邵桂生纪委书记工作。
谢大均
副巡视员
受局长委托,协助徐上国副局长工作。
第一条为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工人工资问题,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预防化解我省劳资纠纷工作的意见》的要求,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和《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工程、内外装修工程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工程,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以及建设单位。
第三条建筑施工企业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以下简称工资保证金)制度是指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建设前,建筑施工企业开立银行专用存款账户,按承建工程项目合同造价的规定比例存入资金,纳入该企业工资保证金专户统一管理。
第四条工资保证金主要用于督促建筑施工企业建立工资支付的诚信机制,完善工资支付监管制度,妥善调处建筑工地因欠薪引发的劳资纠纷群体性突发事件,维护工人合法权益。当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工人工资且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保证金提取条件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通知建筑施工企业和开立专用账户银行从该企业工资保证金专户中提取相应资金,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建设行政部门监督下,发放被欠薪工人工资。
第五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建设行政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银行、工会等单位应当做好相关协助配合工作。
第六条建筑施工企业对其招用的工人承担工资支付责任。建设工程违法分包、转包或者违法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依照《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总承包企业(工程中标单位)承担垫付工人工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