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27 19:13作者:李天扬老师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实施细则)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等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施行期限)
本办法自2016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9年4月30日。本市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5〕39号)、《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5〕8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