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09 18:42作者:王华老师
ⅴ 参加优秀士兵保送入学对象选拔。大学毕业生士兵参加优秀士兵保送入学对象选拔,年龄放宽1岁,同等条件下优先列为推荐对象。大学毕业生士兵保送入学对象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安排6个月任职培训;具有专科学历的,安排2年本科层次学历培训。
(2)在校大学生应征入伍优待政策
政策出处:①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高等学校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财教【2015】236号);②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警备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本市征兵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委发【2015】24号文件);③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关于非上海生源大学生入伍退役落户政策落实工作》(2015—18)。
ⅰ 学费补偿。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制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硕士研究生在校生,入伍前在校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高于6000元、8000元的,由国家分别按照每年6000元、8000元的金额实行补偿或代偿;低于6000元、8000元的,分别按照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入伍在校大学生服役期满退役复学后,按此标准对未完成的学制规定年限实施学费资助。
ⅱ 转换专业。应征入伍的在校本科生、高职(专科)生服役期满退役复学时,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报市教委备案,可转入相关专业学习。
ⅲ 免试直升。在部队荣立个人二等功(含)以上奖励的本科生,毕业后可免试保送所学专业研究生。
ⅳ 考研加分。应征入伍的本科生,本科毕业后3年内参加上海高校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统一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
ⅴ 专项落户。《若干意见》规定: “应征入伍的非上海户籍在校高职(专科)生、本科生、研究生,在部队服役期间表现良好、退役复学后本科或者研究生毕业、在本市落实就业单位的,直接办理上海户籍”,其中,“本科或者研究生毕业”包括退役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和研究生毕业生,以及退役复学后入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本科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在部队服役期间表现良好” 是指按规定服完现役、表现良好;“在本市落实就业单位的”是指与本市机关、事业单位或经本市工商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业(含国企、民企、私企、个体工商户等)依法建立劳动关系(不含劳务中介机构派遣人员)或自主创业的,并符合本市居住证积分管理有关“合法稳定就业”的要求。此类人员落户申请,纳入市教委年度非上海户籍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申请户籍渠道,由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统一受理,市民政局、市征兵办、市人社局分别核实服役表现和就业状况,由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审批。有关申办程序要求请登录查询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网(网址:http:///www.firstjob.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