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09 18:27作者:李天扬老师
第六条:应征入伍的非上海户籍在校高职(专科)生,退役复学后专科毕业、在上海落实就业单位的,可申办人才类上海市居住证并享受相关待遇,在申请转办上海户籍时,其服义务兵年限视同持有居住证年限。
第七条:在役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基数标准为26000元/年。并自今年起按照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比例同步递增。
第八条:对到西藏等高原艰苦地区服现役的义务兵优待金标准按照本市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标准的2倍发放。
第九条:服役期满退出现役后,复学或自谋职业的,由安置部门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基数标准为5万元,并随上海市经济发展水平同步增长。(因身体原因中途退伍的,无一次性经济补助)。
服役期满退役后放弃复学的,也可由户籍地安置部门安置工作,但不享受一次性经济补助(服役期间受除名、开除军籍处分或被劳动教养、判刑的,安置部门不负责安排工作,不享受一次性经济补助)。
第十条:在校大学生入伍前未完成学业,服满现役退役后复学的,给予24个月社会保险费补助标准的生活补助,约2.4万元。
第十一条:每年在上海市人民警察学员的招录工作中,公安、司法部门招录一定比例的符合职位报名条件的退役士兵,对达到合格分数线的予以优先录用。
第十二条:对在服现役期间荣获个人三等功(含)以上奖励和烈士子女的退役士兵,由所在区(县)政府安置并可录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第十三条:服役经历视同基层工作经历。
第十四条:参加上海市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等考试合格的退役士兵,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优先调剂、优先录用。
第十五条:应征入伍的在校本科生、高职(专科)生服役期满退役复学时,满足以下条件者,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报市教委备案,可转入同一层次的相关专业学习。
1. 学生的学习必须能够满足转入专业的基本要求。
2. 学生必须修完新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且符合毕业条件或学位授予条件,方可授予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
第十六条:应征入伍的本科生,本科毕业后3年内参加上海高校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统一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
第十七条:应征入伍的高职(专科)生,专科毕业后可免试入读成人本科,或者采取计划单列、自愿报名、学校考试、单独录取的办法参加普通专升本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