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09 18:27作者:李天扬老师
1.预征报名阶段(9月21日起至10月14日)
2.正式报名阶段(10月15日至10月23日)
校、学院征兵再动员、组织学生前往校武装部登录系统报名。
3.体检政审阶段(10月24日起至11月30日)
校、学院、区征兵办组织体检(校、区二级)、病史调查、心理检测;政审(初审、复审、联审)等工作。
4.审批定兵阶段(12月1日起至12月9日)
校、学院、区征兵办对“双合格人员”走访;定兵(一级、二级、三级);复检、复审;张榜公布新兵名单;发放入伍通知书等工作。
5.新兵运输阶段(12月10日起至12月31日)
学院、校、区征兵办对应征入伍大学生进行入伍教育;召开欢送会;新兵档案整理,交接;新兵运送等工作。
6.总结汇报阶段(12月26日至12月31日)
学院、校武装部认真进行冬季征兵工作总结。学院征兵工作总结报送校学工办、武装部;校武装部负责“上海大学冬季征兵工作总结”,报送区、市征兵办。
根据通知,新兵入伍批准(军龄起算)时间为12月1日。
以上征集工作的具体时间、工作安排以及局部调整以校武装部通知为准。
四、优待政策和保障
第一条:保留学籍,直至义务兵服役期满后的一年之内。服役学生退出现役后可复学,承认原已修学分。在新兵检疫复查期间退回或因身体原因不宜继续在部队服役中途退役的,准予复学(服役期间受除名、开除军籍处分或被劳动教养、判刑的不可复学)。
第二条:本学期课程已修完,但由于区征兵体检站组织的征兵体检与考试冲突而来不及考试的课程,由任课老师根据其平时的学习情况确定成绩;对已经修满规定学分,符合毕业条件的,准予毕业;如因实习期未满没有取得毕业证书,可以将参军入伍视为实习,入伍后由学校补发学历及学位证书。
第三条:在校大学生批准入伍后,入学后至入伍前所交学费予以返还(每年返还标准最高不超过6000元);当退出现役复学后直至毕业,可申领学费补助(每年补助标准最高不超过6000元)。
第四条:入伍前最后一学期享受奖学金的,复学后提高一个奖学金等级(不含特等奖学金)。
第五条:应征入伍的非上海户籍在校高职(专科)生、本科生、研究生,在部队服役期间表现好、退役复学后本科或者研究生毕业、在本市落实就业单位的,直接办理上海户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