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23 21:35作者:李天扬老师
(四)退役安置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1、士官服役满12年的;
2、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3、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或8级残疾等级的。
八、入伍士兵待遇:义务兵服现役期限为2年。义务兵享受供给制生活待遇,按照军衔和服现役年限发给津贴。一般地区入伍第一年月津贴500元,全年6000元;第二年月津贴600元,全年7200元;西藏等艰苦地区发放地区补助。服役期间,生活费每人每天最低18元,服装费每年约4000元,退伍费近4000元,退役金9000元。两年义务兵费用:津贴13200元,伙食费12000元,服装费3000元,退伍费2000元,退伍补助金9000元,合计39200元。义务兵服现役期满,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志愿,经团级以上单位批准,可以选改为士官。士官实行军衔级别工资制,根据军衔和级别逐年增加。下士每月2300元、中士每月3000元、上士每月3730元、四级军士长每月4530元(士官均指第一年),士官复员费等随工资调整而调整。
九、县优抚优待规定:一是神木籍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毕业生参军退伍后原则上由政府安置工作,不享受货币化经济补偿。二是不分城乡户籍,应征青年入伍后统一货币化经济补偿每人每年2万元。三是对城乡应征的“高原条件兵”,在享受货币化经济补偿2万元的基础上,再发给其家属优待金的基础上,每人再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0元。四是按照上级通知,我县从2016年起,应征入伍的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发放标准调整为,农村义务兵家属优待金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2倍,城镇义务兵家属优待金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以统计局公布的统计数据为准)。五是同等条件下,优先征集下岗职工、伤病残等弱势群体子女,老红军老革命子女,离退休军队干部子女,县级以上劳模子女。六是各镇(办)结合自身实际,还给予适当家庭优抚金补助。
十、违反《兵役法》的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