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25 15:52作者:王新老师
普通高校信息公开公示按照教育部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省招办和普通高校公示的信息保留至当年年底。各县(区)招办和中学公示的考生信息,上报前至少公示10个工作日,并保留至当年8月底。
第五十九条 各市、县(区)招办,各普通高校在招生信息公示和考试、录取期间,必须向社会公布举报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受理举报的单位和通讯地址,并按照国家有关信访规定对举报事项及时调查处理。
第六十条 各市、县(区)招办,各普通高校要加强招生信息管理,对属于考生个人信息及有关录取过程中需要阶段性保密的工作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他人提供或向社会公开,严禁非法传播、出售。
第八章 招生管理部门及其职责
第六十一条 陕西省招生委员会负责全省普通高校招生工作。
第六十二条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成立招生委员会。招生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同级人民政府负责人兼任,副主任委员、委员由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人兼任。
招生委员会在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招生委员会的双重领导下负责本地区招生工作。
招生办公室是招生委员会的常设机构,代表招生委员会行使职权。要确定必要的编制,配备专职干部。
市、县级招生委员会的职责:
1、执行教育部、省招生委员会制定的普通高校招生政策,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必要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并向社会公布;
2、负责组织考生报名、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体检、考试组织实施、纸质档案建立、信访以及其他工作;
3、组织开展招生考试科研、宣传和培训工作;
4、保护考生和招生考试工作人员的正当权益;
5、受行政部门委托调查处理或协助有关部门调查本地区招生考试工作中发生的问题。
6、负责对违规考生、学校、机构等进行处理;配合公安等相关部门对违法考生、学校、机构等依法开展调查、取证和惩处等工作。
第六十三条 普通高校招生机构、人员配备、工作职责按教育部要求执行。
第九章 招生经费
第六十四条 市、县(区)的招生经费由地方教育事业费列支。
第六十五条 所有考生(包括被高职分类考试招生及其他单独招生录取的考生)必须按规定缴纳考试报名费。
第六十六条 对参与监考、评卷、巡考的招生考试工作人员,应付给相应的劳动报酬。具体由各地根据实际制定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