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6 09:07作者:三水老师
5.已取得所开课程的全部学分,第一学年课程单科成绩不得低于60分,且第一学年必修课考试平均成绩在年级同专业排名前30%,按以下规定执行:
(1)成绩在年级同专业排名前15%者,可在全校同门类专业中申请转专业。
(2)成绩排名位于年级同专业前30%者,可在学院内申请转专业。
6.对申请转入专业的课程安排、奖学金、就业等情况有明确认识,并完全接受。
第六条学院根据本院专业建设发展情况,可适当放宽各专业转出(入)比例。
第七条有下列之一情况者,由学生所在学院会议初审,教务处审核,经主管校长批准,可以转专业。
1.因为身体健康原因,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者;
2.因学生休学、停学等特殊原因,学生降入年级无原专业者。
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转专业:
1.没有在规定时间申请转专业者;
2.在校期间受到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者;
3.已修课程有未及格者;
4.通过艺术类(艺术特长生)、自主招生、高水平运动员、保送等特殊类招生被录取的学生;
5.正在进行(或受到)学籍处理的学生;
6.已办理过转专业手续的学生。
三、转专业程序
第九条学生转专业在进校后第三学期统一办理,具体办理程序为:
1.秋季学期开学,教务处负责汇总各专业可接受转入学生人数,并发布转专业工作相关通知及要求。
2.符合条件的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过期不予受理),并填写《长安大学本科生转专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3.学生所在院(系)对本单位申请转专业学生的资格进行审核,主管教学院长(主任)签署审核意见,并在学院公示(公示期3天),将审核通过学生的《申请表》和成绩单证明,报送教务处。
4.教务处负责组织对初审通过的学生进行审核,形成转专业预案,并将预案按申报专业分类转交学生拟转专业所在院(系)。
5.院(系)针对预案,签署接受意见并报送教务处。
6.教务处在学校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根据转专业预案,提出转专业方案,报请主管校领导审批。审批合格名单在校园门户信息网上予以公示(公示期3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