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23 14:03作者:才子老师
(三)示范高职院校单独考试招生
省内6所国家级示范高职院校和9所省级示范高职院校,在自愿原则下参加组织2016年单独考试招生。示范高职院校单独招生实施办法及招生章程由院校参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2011年部分高等职业院校开展单独招生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1〕6号)、《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高等职业教育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学〔2013〕3号)及我省有关规定自主确定,并报省教育厅、省招办备案。单独考试招生考生申请、报到注册、正式备案等工作的时间节点和有关要求参照上述综合评价招生规定执行。
(四)普通高校职业教育单独招生
按照2016年陕西省普通高校职业教育单独招生工作实施办法(另行发文)执行。
三、录取资格认定
上述第(一)、第(二)、第(三)种模式的高职教育分类考试招生,已经预录取而未在4月18日前到任何预录取院校报到注册的考生,其预录取资格自行取消,仍可参加包括普通高校招生统考在内的其他类型的考试招生;已经报到注册且已办理录取正式备案手续的考生,不再参加包括高考统考在内的其他类型考试招生。考生到高职院校报到注册后,经省招办核准办理录取正式备案手续并公示,是认定考生录取资格的唯一依据。
分类考试招生录取的新生,其招生性质、在校培养、毕业文凭等,与参加普通高校招生统考录取的新生完全相同。
四、实施分类考试招生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重视招生宣传
高职教育分类考试招生工作在省教育厅统一领导下,由省招办安排组织实施,各高职院校是分类考试招生的责任主体。有关高职院校,各市、县(区)招生办以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包括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学校,以下简称“中学”)要充分认识我省加快推进普通高等职业教育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落实高校招生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各高职院校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招生宣传工作,使考生了解、熟悉有关政策、规定等;要科学规范开展宣传工作,积极宣传院校专业的培养、就业优势以及对考生的奖励优惠政策。严禁高职院校通过虚假欺骗性宣传、违规承诺吸引或欺骗考生入学,坚决杜绝一切招生宣传的不规范行为。各市、县(区)招生办要广泛宣传,让考生和社会充分知晓我省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工作的相关政策规定,鼓励符合条件的考生踊跃报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