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征兵政策解答(2)
更新时间:2018-11-20 19:37作者:王新老师
办公室负责人,现以问答形式摘录如下。 1、问:今年我市征兵政策出台依据是什么? 答:今年5月份,我省召开了全省征兵工作会议,研究解决全省“当兵冷、征兵难”问题,出台了《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山东省军区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征兵工作的意见》(鲁发〔2015〕7号),进一步完善了全省征兵政策,鲁发〔2015〕7号文件就是我们制定威海市征兵政策的主要依据。 2、问:新出台的征兵政策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答:威发〔2015〕15号文件除了明确各级党委、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对征兵工作应担负的责任和义务外,重点在“提高认识、加强教育、提高优抚安置待遇和完善征兵工作机制”等方面进行了具体明确。 3、问: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是如何规定的? 答: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实行县级统筹,统一发放。农村籍义务兵优待金按每年7000元左右标准,城镇义务兵优待金按每年不低于4000元标准发放,并随着当地经济发展和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建立优待金自然增长机制,具体发放标准和增长比例由各市区政府和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自行确定。 4、问:进西藏服现役义务兵的优待金是如何规定的? 答:进西藏服现役义务兵的优待金,按不少于当地优待金200%的标准发放,其他优惠政策按《威海市人民政府、威海军分区关于做好进藏兵员征集工作的通知》(威政发〔2002〕41号)有关规定执行。 5、问:现役士兵获得荣誉称号或立功的有什么特殊优待? 答:为激励现役士兵在部队建功立业,争创佳绩,获得荣誉称号或立功的现役士兵,凭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的通知书,士官参照立功当年义务兵优待金标准在退伍或转业时、义务兵在兑现优待金时予以适当增发,对获得大军区以上(含大军区)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一次性增发40%;荣立一等功的,一次性增发30%;荣立二等功的,一次性增发20%;荣立三等功,一次性增发10%;被评为优秀士兵的,一次性增发5%。 6、问:同年内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立功的现役士兵,能否重复增发比例? 答:不能。同年内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立功的,按其授奖的最高等级增发优待金。符合国家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选择自谋职业时,不再重复享受增发比例。 7、问:退役士兵参加公务员考录是如何规定的? 答:退役大学生士兵服现役期间,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党政机关考录公务员时,要进一步扩大退役大学生士兵招考录用比例。退役士兵报考政法干警培养体制改革基层政法机关公务员时,教育考试笔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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