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09 17:02作者:三水老师
第十四条 教务处及研究生院负责提供新生的电子信息,对贷款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发生休学、退学、转学、出国、被开除学籍等中止学业的事件,教务处及研究生院在借款人清还贷款之后方可为其办理相关手续。对于不按时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含延长学制)的借款毕业生暂扣毕业证和学位证;负责提供对学生进行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宣传教育和签订合同所需的教室。
第十五条 就业指导中心负责在毕业借款学生的报到证上载明“该生借有国家助学贷款”字样。向学生贷款办公室提供毕业借款学生第一次就业的有效联系地址、电话等信息。
第十六条 招生办公室在寄送录取通知书的同时,向新生寄发我校国家助学贷款政策说明书,指导学生准备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各书院负责本院学生的贷款申请、跟踪管理及对违约学生的催款工作。建立院级借款学生诚信档案;将学生贷款情况书面通知贷款学生家长;组织借款学生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将还款协议文本材料装入学生档案。负责记录借款学生首次就业的联系方式。
第五章 贷款的申请和发放
第十八条 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一次申请、按年发放的政策。学校每年介绍入学新生向贷款银行申请贷款。新生于每学年开始向所在学院提交书面贷款申请及本人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申请贷款需要提供的个人材料如下:
(1)《西安交通大学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
(2)本人居民身份证和学生证复印件;
(3)本人对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说明;
(4)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关于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
(5)借款人父母身份证复印件;
(6)《中国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
(7)中国银行咸宁路支行长城电子借记卡复印件。
第二十条 组织申请。各书院负责组织申请学生填写贷款申请表格,对学生提交的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进行资格审查,并按经办银行的要求编制《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审核信息表》。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