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09 17:02作者:李一老师
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等学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国家实行学费减免。
第三章 管理机构
第八条 学校成立国家助学贷款领导小组。由党政一把手任组长,主管学生和财务的校长任副组长,学生处、财务处、教务处、就业指导中心、招生办公室及公安处等部门领导参加。督促学校内与贷款有关的各部门执行国家助学贷款政策。
第九条 在学生处设立学生贷款办公室,负责全校学生贷款工作。
第十条 各书院选派专职工作人员配合学生处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专职工作人员人数配备请参照教育部规定:高校原则上按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在校生规模1:2500的比例,在现有编制内调剂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第四章 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 学生处负责国家助学贷款的政策宣传及对贷款学生进行多种形式的诚信教育工作。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使国家助学贷款政策成为学生政治思想课堂的必修内容。
第十二条 学生贷款办公室负责建立借款学生的信息查询管理系统,向全国学生贷款管理中心上报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情况及借款毕业生相关信息。负责向经办银行报送我校贷款学生名单和学生申请贷款的有关资料;对申请借款学生的资格及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查;协助贷款银行对贷款学生进行贷后管理;与贷款银行及校内相关部门保持密切的工作联系。
第十三条 财务处负责及时为借款学生划转学费贷款,监督学生按贷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对用于我校承担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的具体数额进行管理和记录,并在有关会计科目中列支。加强与经办银行的其他金融业务合作,密切银校合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