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31 04:27作者:王新老师
让我们紧密的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凝聚力量,攻坚克难,把反腐败斗争推向新的伟大的胜利!
改革开放以来,在市场经济大潮的冲击下、在形形色色的扭曲的价值观的腐蚀之下,个别党员干部丧失了理想信念、丧失了纪律观念,将人民的权力私相授受、搞权钱交易。辽宁省人大贿选案涉及数百名党员干部,充分暴露了在我们党的队伍中,少数丧失理想信念、丧失纪律观念的人,权力观、金钱观、名利观扭曲,竟然将腐败的黑手伸向人民代表大会。此次事件,连同衡阳破坏选举案一起,揭开了一个反腐新战场――人民代表大会,这也给反腐倡廉建设提出了新任务、新挑战。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再次表明“反腐无禁区”、“反腐既无上限也无下限”、“没有铁帽子王”等从严治党原则,充分彰显了我们党反腐倡廉建设的巨大政治决心和政治勇气。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一个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是中国共产党在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过程中取得的新成果,其最突出的贡献,就是明确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明确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并以极大的制度自信向国内外鲜明宣示:我们将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可以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就和经验的集中体现。人民代表大会作为立法机关,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略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基础地位,它既是体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机构,也是党实现对法治工作的领导的机构,同时也是各类法律制度的主要创设机构。可以说,人民代表大会制的成败,直接关系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和法治道路的成败。由此观之,辽宁省人大贿选案具有极其深重的危害性,因为它不仅是权力的腐败,而且是从根源上腐败了本属于人民的权力。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既是在为全面依法治国创造基础条件,也是全面依法治国的现实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