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2 17:30作者:王华老师
医院三重一大制度内容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开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下称《实施意见》)要求,在“健全县级公立医院内部管理制度”方面,要完善医院内部决策和制约机制,实行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实施、大额资金使用集体讨论并按规定程序执行。那么,这个“三重一大”是怎么来的?这里所讲的“规定程序”到底是什么?医院在落实“三重一大”制度方面应该注意什么问题。
什么是“三重一大”及“三重一大制度”?
“三重一大”最早源于1996年第十四届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公报,对党员领导干部在政治纪律方面提出的四条要求的第二条纪律要求。具体表述如下: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此后将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就称为“三重一大”,同时要求凡是“三重一大”,必须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这个制度就称为“三重一大”制度。
在“三重一大”问题上医院与管委会权属如何界定?
笔者仔细阅读《实施意见》,发现特别需要把这次横空出世的“县级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与医院的权属界定清楚,因为在《实施意见》中有两处做了明确表述,一处是关于“管委会”职能的,大意为,各县(市)可组建由政府负责同志牵头,有关各方组成的县级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履行政府办医职能,负责医院发展规划、章程制定、重大项目实施、财政投入、院长选聘、运行监管、绩效考核等,另一处关于管委会与公立医院关系的,表述为,县级公立医院执行县级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等政府办医机构的决策,具有人事管理权、副职推荐权、绩效工资内部分配权、年度预算执行权等经营管理自主权。
在《工作手册》中更是不止一次明确指出,这四种权力是“内部”权力,医院必须对管委会负责。怎么理解这个内部呢?比个例子,如医院要任命一位医务科长,必须上会讨论,没有意见后报管委会批准,批准后医院再正式任命。如此,院长在事前必须听取管委会主任的口头意见,否则很可能面临被否决的危险。再比如,医院拥有的“绩效工资内部分配权”,只能在管委会“绩效考核”后允许的总额内进行再分配,这就涉及到时间是否及时等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