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03 12:57作者:李一老师
2、完善配套政策法规,差别推进分类管理。完善配套政策法规是推行分类管理的前提条件和基础保障,不解决这一问题,分歧将会继续存在。现实中,民办学校投资办学主体具有复杂性与多样性,民办学校呈现出不同的发展趋势,有的学校完成了办学积累,走上了捐资办学之路;有的学校发展得相当成熟,办得亦有水平,初步体现了向“公益性”回归;有的学校则还处于滚动发展阶段,尚未脱离生存危机,急需政府的支持。因此,当下实行无差别的“分类管理”时机还不成熟,去年民办教育促进法修订“暂不交付表决”亦说明条件还不具备,搞“一刀切”不科学,应为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留有足够探索的空间。较为合理、稳妥的做法是在地域上体现差别,在时间上区分阶段,给不同类型的民办学校以不同时限的过渡期间。在此期间,政府应继续完善投资办学的政策环境,探索建立民办教育的市场机制,加大财政支持的力度,进一步吸引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要彻底摈弃“姓资姓社”传统思维习惯,不分公办民办,主要看绩效,看投入产出,看成长性。对于那些捐资办学的,政府可以全面接管,明确其公益性事业法人性质。对于那些明确为投资办学的,确认其经营性事业法人性质,并一如既往地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
3、合理切割教学与后勤,限定营利性范围。民办教育机构的教学部分,其宗旨是服务发展国家教育事业,所收取的费用只能用于日常教学支出,不具有营利性是理所当然的,而其后勤服务部分特别是民办高校的后勤服务完全是社会化经营性质,就理所当然的要有盈利。因此,修法时,应当实行教学与后勤服务两部分的合理切割,教学部分不以营利为目的,后勤服务部分要经营化管理。同时,民办教育的营利性应限定在一定的范围之内,以财政性经费、捐赠资金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教育机构不得设立为营利性组织。推行分类管理,应做到精准立法,合理修法,有放有收,这样,既利于民办教育发展,又防止过度营利性教育机构泛滥,避免从一个极端走到另一个极端。
4、修法时应进一步明确民办学校享受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规定强有力的扶持措施,消除政策性障碍和歧视,实现公平正义的价值,保障民办教育事业的良性循环发展。
三、加强电子商务经营交易税收管理
随着移动互联网的普及,电子商务已经由最初的网上销售进入到新的阶段。各类新的业务模式如雨后春笋般蓬勃发展,线上线下的互动渗透到了人们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从餐饮到教育,从家政到医疗,从约租车到汽车后市场服务,为经济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