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03 12:57作者:三水老师
自动驾驶对解决大中型及特大城市的交通拥堵、空气污染等能够取得更为显著的社会效应,这些地区也更急需自动驾驶。国外比如大规模的瑞典DRIVEME自动驾驶试验项目就是在哥德堡市民上下班道路上开展。为确保自动驾驶的试验示范对实际工作具有更好的指导研究意义,经过仔细验证后可以大胆考虑在高度自动驾驶汽车的最佳适用环境,如北京的5环6环等地段展开,并推动自动驾驶试点区域的建设。
自动驾驶的发展要求全面考虑立法的相关产业政策。要综合考虑如何制定相关的产业政策,包括技术路线、行业标准、安全规范、交通执法、保险责任等各个层面。也要考虑城市规划方面的立法,包括基础设施改造,智能交通规划,智慧城市的规划等。在相关责任方方面,要慎重考虑厂家、驾驶员、行人、保险公司等方面的权责界限,加快促进产业在全员公认和遵守的轨道上迅速发展。
二、审慎、合理修订民办教育促进法
关于民办教育促进法的修订,有两项主要内容引人注目,一是取消“合理回报”制度,二是建立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法人登记制度,对民办学校实施分类管理。这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强烈反响和热烈讨论。当下,改革民办教育制度、修订民办教育促进法是大势所趋,但是,上述两种制度的变革是否更符合实际、更科学合理、更能促进民办教育的发展,还值得继续深入研究。而有些政策,如“举办者办学投入资产视同充公或捐赠”极有可能导致举办者的“政策性恐慌”,进而出现“逆向选择”,给民办教育的持续发展造成重大伤害。修法的目标和结果是要促进民办教育的可持续发展,而不是、也不能促“退”,更不能促“死”。在完成相关上位法的修改、特别是建立、完善配套政策之前,不宜马上取消合理回报制度,也不宜对民办学校仓促实施分类管理。具体提出以下建议:
1、妥善处理合理回报制度的存废。合理回报制度是鉴于现阶段民办教育主要特征是投资(出资)办学而非捐资办学的基本国情,和基于公平正义的价值原则所作的符合民办教育实际的正确决策,是国家对民办教育鼓励和支持的法律承诺,它“给民办教育带来了春天”,在很大程度上激发了社会力量投资办学的积极性,促进了民办教育体系和优质资源的逐步形成。但是,在推行分类管理的时机还不成熟的情况下就取消合理回报制度,势必会割断政策的连续性,不仅影响现有民办教育投资者的再投入,还会影响那些正准备投资办学者的信心。而事实上,一方面合理回报制度一直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则依据可供遵循,可操作性不强;另一方面,民办学校无论是否具备条件,也大多因制度缺失而不能取得或名正言顺地取得回报。可见,“合理回报”制度并不是不可行,也不是难于执行,而是根本上没有执行。因此,如果在短时间内难以推行分类管理制度,则应保留合理分配制度,并借鉴江浙等地区经验加以完善,由国务院制定具体办法,明确规定各项规则,增强该制度的可操作性,使其变得真实、具体、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