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02 12:27作者:王新老师
“应该注意到,配合相关立法的具体制度也不健全,该领域的行政问责可以说基本上没有制度依据,缺乏基本的绩效评估规则。相关的制度往往伴随着具体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而诞生,具有一定的滞后性,这种出现问题才进行补救的措施并不可取。”宋华琳说。
此外,高秦伟分析说:“问责标准不明,干部责任难以界定,是当前食品安全问责的主要困难与问题。虽然我国已经确立了食品安全统一监管制度,但是在现实当中,分段监管的模式还是没有得到根本改善。在追究行政责任时,面对过于庞杂的问责群体,具体的责任也会难以区分。”
列入考核后需规范完善
郑风田告诉记者,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的提法,是中央首次将食品安全与领导“官帽”紧密相连,“只有列入考核指标,地方政府才会重视,列与不列,很不一样,列入后官员就会愿意甚至主动去关注、查处”。
在食品安全与“官帽”紧密相连的情况下,如何将“最严肃问责”落到实处?
驻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纪检组监察局第二纪检监察室主任张鹏涛认为,问责不能有盲区,既要处理乱作为,也要处理不作为。现在有些领导干部抱着“只要不出事,永远不做事;不求过得硬,但求过得去”的心态,在职不做事,有责不担当。这种心态表面上是慵懒散,实际上是背离了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就像李克强总理讲的一样,这是一种变相腐败,会严重弱化党的治理能力,损坏党和政府的形象。所以,要通过对不作为的问责,倒逼各级干部积极主动地把责任担当起来,履行好它。”张鹏涛说。
食品安全专家则将落实“最严肃问责”的着眼点放在完善法律上。
在郑风田看来,我国食品安全监管行政问责的法律法规还存在一些空白点。科学、高效、系统的食品安全监管行政问责法律制度亟待建立和完善,“目前行政问责在问责主体、问责事由、问责程序以及责任追究等方面都需要统一规范,需要统一法制”。
对此,宋华琳的建议是,除了要制定统一的行政问责法律外,建立和完善相关的配套制度也是不可或缺的,其中就包括建立问责启动制度。这就要加强和健全异体问责机制,即强化人民代表大会问责、司法问责,规范和加强媒体问责,建立和完善公民问责。
“其次是建立问责救济制度。问责工作难免出现偏差和失误,成熟健全的问责制度应该具备相应的救济措施,对问责失范进行补救。可以借鉴行政复议程序,赋予受处分官员对行政问责处分提出复议的权利,切实保障责任人的合法权益,依循‘有权利必有救济’的原则,食品安全监管的工作人员被追究责任之后必然要有相应的救济方式。”宋华琳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