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02 12:27作者:王新老师
对此,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孙宪忠表示认同:“近年来的食品安全事件,对相关企业的司法追责做到了雷厉风行,但对失职、渎职的监管者的司法问责未到位。到目前为止,真正因为食品安全而落马的官员很少。同时,食品安全事件问责还表现出随意性强、问责不持续等特点。”
“有的地方只追究具体职能部门监管人员的责任,有的却选择追究地方政府领导责任。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后,如何追究政府部门的监管失职责任?如何认定责任?这些困惑都加剧了现实中食品安全事件问责的混乱。”孙宪忠说。
明文规定下尚不健全
正因问责不力,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中提出了“强化食品安全责任制”。
“其实,这几年的中央一号文件都讲过食品安全问题,去年提出数量质量双安全,今年提出加强责任制。因为我国食品的生产地和销售地是不同的,有些地方出于地方保护主义,不一定很认真贯彻落实文件,不认真查处本地生产企业。”中国人民大学农业农村发展学院副院长、食品安全专家郑风田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中央希望通过食品安全责任制给相关部门以及官员提个醒,一个地方出现食品安全问题,就处理领导干部,这样会遏制一部分地方保护主义,让地方领导真正关注食品安全。”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副处长郑雯静曾对近三年江苏省检察机关查办的与食品有关的渎职案件进行统计,她注意到,在涉案的41人中,有接近三分之二是行政不作为,有三分之一是行政乱作为,而且全部来自基层一线执法部门。
“通过办理这些案件,发现有些问责困难案件是因为分段监管,部门过多,职责交叉。有时候执法有冲突,有时候有脱节。比如主管部门的规定之间有可能存在不一致的地方,地方法规和中央法规之间也会有冲突的地方,包括有些问题没有部门去管。”郑雯静分析说,“而在这方面,新食品安全法有了较大突破。比如在行政问责的主体上,不仅包括了地方政府,而且也包括行政执法机关的上级主管部门,包括监察机关都是问责的主体。另外还明确了对哪些情形必须要问责。”
那么,问题来了,法律已经明文规定,为何问责效果并未尽显?
对此,宋华琳的解读是:“关于食品安全及其行政问责的立法虽然存在,但是并不健全,也没有形成体系。任何一种监管都不能寄托于某一部法律单一的指引和规范,需要建立一个全面立体的法律体系,自上而下应该有基本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地方性法规等共同建立法律保障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