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12 01:31作者:三水老师
陈彤认为,《条例》有三大亮点。第一个是,在全国范围内第一次给极端化下了定义,它“是指受极端主义影响,渲染偏激的宗教思想观念,排斥、干预正常生产、生活的言论和行为。”这在以前任何法律法规中都是没有的。同时,第一次用法的形式规定了极端化的14种表现。这意味着,从现在开始,在打击和处理极端化过程中有法可依了,将更多运用法律智慧去治理极端化问题。
第二个亮点是,《条例》透射着一种思想:即不能在去极端化工作中伤及宗教。《条例》第十条规定:“去极端化应当准确把握民族习俗、正常宗教活动、非法宗教活动与极端化行为的界限,区分性质,分类施策,坚持团结教育大多数,孤立打击极少数。”陈彤认为,这一规定很有创见性。这使得人们在践行这部法律的时候,能把方向原则特别是敌我之间的问题划分清楚。
第三个亮点是,《条例》非常详尽地规定了在去极端化工作中,相关部门以及公民做什么以及职责权限等等。比如,与去极端化有关的政府职能部门应当做什么怎么做,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等社会组织该怎么做。这些规定具有整体性、科学性、协调性、规范性,在新疆属于首创。
最后,陈彤表示,《条例》将为实现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做出应有的贡献,也将为历史留下去极端化工作的新疆蓝本。
“《条例》的出台实施,有利于维护祖国统一和国家安全;有利于坚持依法治疆、长期建疆、团结稳疆;有利于维护社会安定和谐;有利于强化重点区域防控;有利于推进宗教和睦和顺;有利于确保意识形态领域安全;有利于加强重点人员教育转换;有利于促进民族团结融合;有利于协调推进、综合治理、落实责任;有利于确保各族群众安居乐业。”阿不都沙拉木·沙德克说,自治州各部门、各单位,各级人大代表充分认识制定《条例》的重大意义,深入学习领会《条例》的精神实质和主要特点;学习好、宣传好、实施好《条例》,扎实推进《条例》的贯彻落实,持续深入地开展“去极端化”工作,引导各族群众自觉抵制和远离极端化。
当日,与会人员学习了《条例》内容,州民宗委、教育局等5个单位负责人及部分州人大代表分别就如何学习贯彻《条例》发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