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08 03:02作者:李一老师
(四)通过公开栏、政府信息查阅场所等形式对外公开;
(五)通过新闻发布会、听证会、民主评议会、征求意见会等形式对外公开;
(六)通过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等形式对外公开;
(七)其他便于公众获取信息的有效形式。
第十六条 积极创新政务公开方式,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对行政权力运行全流程、政务服务全过程及时进行公开。主动公开的内容发生变化的,相关处(室)、单位要及时进行更新。
第十七条建立健全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制度,明确依申请公开受理、审核和办理流程,做到专人受理、主管领导审核把关,依法按时限要求办理答复。
第五章保密审查
第十八条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发布保密审查机制,保密审查遵循“谁制作、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和“初审、复核两级审查”原则。
第十九条 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政府信息,以及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政府信息免于公开。
第六章组织保障
第二十条 局成立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局党组书记、局长张军卫同志任组长,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韩东波同志任副组长,成员为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负责人。局办公室是政务公开工作的牵头部门,具体负责推进、协调、监督局政务公开工作。
第二十一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责任制。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负责人承担本处(室)、单位政务信息公开组织领导责任,负责工作职责范围内应公开的相关文件、资料的审核,确保所提供的信息的准确性,并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公布政务信息。各处(室)、各单位均应指定专人负责政务公开的具体联络、执行工作。
第二十二条建立健全政务公开的监督保障机制,加强监督管理,认真组织落实政务公开制度,确保政务公开工作有效开展。
第二十三条 根据上级政务公开部门的统一部署,依照本制度,局办公室不定期通过调研性检查、随机抽查、召开座谈会、查阅政务公开资料等方式,对各处(室)、单位推行政务公开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政务公开工作纳入绩效考核体系,分值权重不少于4%,强化激励和问责,对政务公开工作落实好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扬,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予以通报批评,对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不履行公开义务或公开不应当公开事项,并造成严重影响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