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08 03:02作者:王华老师
(四)向社会公开政府和社会资金合作(PPP)的政府法规、推介项目名单、示范项目名单等信息。
第十条结果公开包括:
(一) 重大改革任务、发展规划的落实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引入社会中介组织、专业评估公司、社情民意调查中心等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政策落实效果进行跟踪反馈和科学评价。
(二)财政预决算、公共资源配置、重点项目计划安排等重点领域的政府信息及时进行公开;
(三)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要按有关要求和程序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三章公开措施
第十一条积极扩大公众参与。各处(室)、单位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站等媒体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扩大政务公开工作的覆盖范围和社会知晓度。
第十二条 强化政策解读。各处(室)、单位制定的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政策文件,要运用数字化、图表图解、音频视频等通俗易懂的方式进行解读。局主要领导要带头接受媒体采访,发挥“第一新闻发言人”作用,方便公众了解知晓。
第十三条 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建立健全政务舆情收集、研判、处置和回应机制。对涉及本单位的重要政务舆情、媒体关切、突发事件等热点问题,要按程序及时发布权威信息,认真回应关切,确保在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及社会热点事件时不失声、不缺位。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要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
第十四条加强政府门户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平台建设。
要建立健全门户网站信息内容更新机制,整合网站信息资源,推进网站升级改造,加强各部门政务网站之间,局政务网站与新闻媒体、新闻网站、商业网站的联动,把局政务网站建设成为公众了解和获取政务信息的第一来源和渠道。加强政府网站与新媒体的融合,积极打造政务微博、微信和移动客户端等新平台,充分发挥各类新媒体传播力、影响力。加大政府权威信息新媒体发布力度,提高便民服务信息推送比例,实现新媒体平台政务信息发布常态化。
第四章公开形式
第十五条凡需社会公众知晓事项和有关规定,要通过以下方式予以主动公开:
(一)通过市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和局政务网站对外公开;
(二)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微博、微信、客户端等媒体对外公开;
(三)通过政务服务中心服务窗口等形式对外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