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08 02:48作者:三水老师
(三)进一步强化管理服务主体责任,确保惠民政策落地。严格落实《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人社部发〔2014〕90号文件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鲁人社发〔2015〕48号)规定,自觉明晰档案接收的对象和范围,各级档案管理服务机构不得拒收符合存档政策、转入程序以及按照规定转来的人事档案。各级档案管理服务机构要注重加强与区域内其他机构的协调配合,要充分考虑基层机构的实际服务能力和条件,不得强行推进档案属地化管理服务。中央、省驻市、县、区单位可在各驻地所在市、县、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办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委托管理。律师事务所的人员人事档案由其主管机关同级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免费接收管理。对现已保管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除因用人单位或本人申请档案转递外,一律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清退。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授权给其他机构的要依法承担主体责任,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严禁以授权、下放等为借口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推之门外、一放了之。严格落实《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人才集体户口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5〕183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75号)等文件中关于取消档案收费、人才集体户口管理服务费和基于档案的延伸服务收费等相关规定。要积极协调同级财政部门落实人社部发〔2014〕90号文件要求,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相关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参考保管的档案数量等因素确定经费数额。
(四)进一步提升信息化水平,启动全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抓住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开展“三化”建设的有利时机,立足于建立健全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结合当地实际找准切入点,大力推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2017年进一步完善市级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平台,利用全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应用系统通道,加快在全市推广应用,逐步实现档案信息互通共享、档案异地查询、业务网上办理。加快推动档案影像化,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定的基础数据采集标准和档案影像化标准,采集档案基础信息,数字化扫描实体档案,将数字化信息导入基础数据库,推动数据向上集中,实现档案信息在省、市、县(市、区)三级互通共享。逐步实现“互联网+档案管理服务”,通过完善网站、开发手机APP等方式,完成基础数据库与网络对接工作,推进网上办事大厅建设,逐步实现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线下存管、线上服务模式,可在线查阅档案、网上办理业务。逐步实现内部管理信息化,依托信息系统建设,逐步打造窗口受理、后台办理、系统自动备案,网上可以核查的闭环模式,实现数据一次采集全面共享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