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9-12 04:51作者:三水老师
学前教育机构实行一证一点(址)管理,只能使用经审批机关核准的一个名称,不得将承担的教育教学任务委托或承包给其他组织和个人实施。若有分支机构或异地举办,必须经分支或新办机构所在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九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批准设立学前教育机构:
(一)拟设立的学前教育机构规模、层次、条件、形式及地址设置不符合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和科学保教要求的;
(二)在申请筹建中弄虚作假的;
(三)举办者、行政负责人、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不符合法定资格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变更和终止
第十条 已通过审批的学前教育机构因故更名、合并、迁址、变更单位或举办者、改变性质等,均应提前1个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批机关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变更手续。
学前教育机构因故停办时,举办者应提前3个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资产清理方案和原在园幼儿安置预案,经核准后,由审批机关监督实施,收回有关证件,并发布公告。
第六章年检
第十一条 学前教育机构实施年度检验制度和动态管理。学前教育机构应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管理并在每年年初向审批部门提交年检报告(包括安保卫生、办园方向、行政管理、人员资格及配备、保教质量、设施设备、资产和经费运行等情况),审批部门每年对学前教育机构开办情况进行审查。
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达到相应办园等级的,视为年检合格。
年检时达不到相应办园等级要求,经限期整改仍未达标的,做降级处理。
年检时达不到办园标准,经限期整改后仍未合格的,取消其办学资格,收回有关证件,并进行公告。
拒绝年检、不接受年检处理决定的,依照本《办法》取消办学资格并向社会公告。
民办幼儿园的年检工作按《湖北省民办学校年检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其他
第十二条 在本办法施行之前举办的学前教育机构,应按本办法规定,补办或重新办理申办、审批手续。对符合条件的,可予以审批通过,并同时确定其相应的等级。对不符合条件的,应暂缓审批,限期整改,待符合条件后再予以审批;暂缓审批期间应停止招生;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审批机关责令其停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