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9-12 04:51作者:王新老师
(三)学前教育机构名称应符合规范要求,不得带有与实际不符或者易产生误导作用的词语,不得冠以“中华”、“中国”、“全国”、“国际”等或其它超出本地区行政区划的区域字样。学前教育机构对外用名必须与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同意的名称一致。
(四)有符合国家教育方针的办园宗旨;有合法的机构章程、组织机构;有符合国家要求的教职工队伍;有符合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和教育规律要求的保育、教育计划。
(五)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可靠、合法的经费来源。
(六)有安全稳定的办学场所和基本办学条件。
第三章筹设申请及审批
第五条申请举办学前教育机构的单位和个人,在向审批机关提出筹设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举办学前教育机构申请报告(原件)。
申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举办者、学前教育机构名称与地址、举办目的和培养目标、机构性质、规模、形式(全日制、寄宿制等)、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举办单位负责人或举办者的签字、印签,以及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签署意见、盖章。
(二)学前教育机构举办者的资质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举办者是个人的,须提供身份证及简历,注明现住址、联系方式,户口所在地(居住地)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原件);
举办者是法人单位的,需提供政府部门或举办单位的批准建立文件、单位营业执照(或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及法定代表人简历等(验原件,交复印件)。
(三)学前教育机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有效证明文件(原件)。
由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验资证明。举办者为两个及以上单位和个人的,需提供各自的出资数额、出资比例证明。各县(市、区)可根据申办学前教育机构的规模和园舍产权状况自行确定本地区的资金数额标准。
(四)园产来源证明材料(验原件,交复印件)。
属自建园舍的需载明产权;属租房办园的须提供经公证部门公证的租赁合同意向书(原件);属捐赠性质并提供产权证明材料的园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证明文件(原件)。租借园舍要有10年以上租借协议。
(五)学前教育机构章程(原件)。
包括名称、地址、举办者、办园宗旨、培养目标、组织机构、决策机构及议事规则、拟建级别、招生范围、招生对象和规模、资产数额及来源、园所管理、出资人或单位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章程修改程序、幼儿园终止事由等内容。民办幼儿园需首届董事会全体成员签名(无董事会的独资举办者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