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7 07:39作者:王华老师
(五)厅局级正职:八级至十三级
(六)厅局级副职:十级至十五级
(七)县处级正职:十二级至十八级
(八)县处级副职:十四级至二十级
(九)乡科级正职:十六级至二十二级
(十)乡科级副职:十七级至二十四级。
(十一)社区或驻村干部:二十五级
综合管理类公务员与级别的对应关系:
(一)巡视员:八级至十三级;(相当于正厅局级)
(二)副巡视员:十级至十五级;
(三)调研员:十二级至十八级;(相当于正县处级)
(四)副调研员:十四级至二十级;
(五)主任科员:十六级至二十二级;(相当于正乡科级)
(六)副主任科员:十七级至二十四级;
(七)科员:十八级至二十六级;(本科生大专生)
(八)办事员:十九级至二十七级。
军队的职称级别(军衔)分为:上将、中将、少将、大校、上校、中校、少校、上尉、中尉、少尉,一级军士长,二级军士长,三级军士长,四级军士长,上士,中士,下士。
相关阅读:我国行政级别的历次调整
新中国成立后,长期施行的是人事干部管理体系,直到1988年政府提出建立公务员制度,1993年8月国务院正式签发《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开启公务员制度;2006年年初,正式施行《公务员法》。
新中国成立初期5类
据《中国人事管理工作实用手册》记载,在新中国成立初期,新中国成立前参加工作的人施行供给制。职务分为五类,一类职务包括国家正副主席,正副总理等,高的月收入折合人民币89.7元,低的55.31元;二类为正副司局长、正副处长,标准为32.2元;三类为正副科长,标准为24.68元;四类为科员和办事员,标准为16.99元,五类为工人和勤杂人员,标准为16.53元。
1950年25级
1950年,政务院试行从国家主席到勤杂工的25级工资制,以小米为计算基础。最高折合人民币358.70元,最低为12.66元,相差28.33倍。
1955年30级
1955年,全部人员统一实行工资制,改为30级,北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为20.88元,最高标准为649.06元,相差31.1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