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27 16:15作者:李一老师
第三十三条现役军人夫妻分居两地的,相关单位应严格执行探亲假制度,并按有关规定报销费用,探亲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第三十四条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军队离退休干部持有效证件在省内游览公园、名胜古迹等旅游景点和参观纪念馆、博物馆时免购门票,部队集体活动凭介绍信免费游览参观。旅游景点在窗口设立军人免费标识。
残疾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优先购票乘坐国境内运行的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以及民航航班,并享受减收正常票价50%的优待,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和轨道交通工具。
第三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组织检查拥军优属有关政策的执行情况,对拥军优属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自2016年4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4月8日。《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拥军优属暂行规定的通知》(青政〔2004〕85号)同时废止。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3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