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27 16:15作者:王新老师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组织不得向部队集资、摊派。地方公益事业或建设项目需要部队支持的,提前与部队沟通协调,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筹安排。
第十四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和桥梁、渡口、隧道及各类停车场,免收部队车辆通行费和停车费,同时应当优先照顾军车的通行和停放。
第十五条公路、铁路以及民航应当设立军人优先购票窗口,设置军人候车(机)室,对军人提供优先服务。
第十六条建立健全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城乡一体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妥善安置退役士兵。
第十七条全社会应当尊重、优待退役士兵,支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者聘用职工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录用退役士兵。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由各地政府扶持自主就业。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经济补助金的发放按照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自愿参加、自选专业、技能为主、免费培训、属地管理的原则组织退役士兵开展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确保有培训意愿的退役士兵得到必要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
第十九条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享受国家及我省制定的就业服务、教育优待、小额贷款、个体经营减免税费等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