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2 11:45作者:王华老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做好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开发银行”)青海省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依据国家助学贷款有关规定、青海省教育厅学生工作管理办公室与国家开发银行青海省分行(以下简称“青海分行”)签订的《青海省高校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各高校必须设立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学贷中心”),各高校学贷中心应由学校一位校级领导直接负责,原则上按不低于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在校生规模1:2500的比例,配备具有学生管理、财务管理等工作经验的专职人员,落实相应管理费用,并报青海省教育厅学生工作管理办公室和青海分行备案。日后人事变动也须及时报送青海省教育厅学生工作管理办公室和青海分行备案。
第三条 青海省教育厅学生工作管理办公室作为全省助学贷款职能管理单位,是开发银行授权的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平台,其职责是对开发银行青海省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进行组织、协调、指导和管理,负责制订相关管理制度、计划编制与贷款申请审核、资金拨付、风险补偿金与贴息资金请领划拨、管理考核各高校学贷中心工作以及助学贷款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与维护等相关工作。
各高校学贷中心作为各高校国家助学贷款日常管理单位,是开发银行青海省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的操作平台,其职责是制订本校助学贷款管理实施细则或操作办法,经授权受理借款申请、签订合同、发放贷款、催收本息以及维护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等工作。
青海分行是青海省国家助学贷款的贷款银行,负责对青海省国家助学贷款业务提供全面贷款支持,对贷款的计划、发放拥有最终审批权和对管理平台、操作平台的检查监督权。青海分行授权各高校学贷中心受理借款申请、签订合同、发放贷款、催收本息以及维护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等工作,通过风险补偿金专用账户的管理,对各高校学贷中心建立风险约束与激励机制。
第四条本规程所指结算代理行是指受开发银行委托负责办理开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结算业务的金融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