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2 11:45作者:李天扬老师
第十二条学生提交的申贷材料由学生自留1份原件,其余2份交各高校学贷中心和青海省教育厅学生工作管理办公室。
各高校学贷中心对申贷学生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确保资料按约定送达有关单位。
第十三条 各高校院系对学生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公示,签署意见后报校学贷中心。
第十四条 各高校学贷中心对各院系提交的学生申请进行审核汇总后于每年11月20日前报送青海省教育厅学生工作管理办公室。
第五章 贷款的审批与发放
第十五条 青海省教育厅学生工作管理办公室收到各高校的贷款学生汇总表后,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汇总,签署意见后提交青海分行。
第十六条 青海分行收到青海省教育厅学生工作管理办公室提交的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各高校学贷中心据此组织已批准的申贷学生签订借款合同。青海分行及时按本条所述借款合同金额将资金拨付到青海省教育厅学生工作管理办公室在青海分行开立的专用账户,由各高校学贷中心通过结算代理行完成贷款发放,具体程序按照《国家开发银行青海省高校助学贷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办理。
第六章 贷款期限、利率与贴息
第十七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国家助学贷款必须在学生毕业后6年内还清。国家助学贷款期限根据学生在校时间、就业及收入情况综合确定。借款学生在校期间为宽限期,毕业后视就业情况,宽限期可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2年,贷款本息在毕业后6年内还清。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的贷款学生,由所在学校学贷中心提供相关证明,宽限期顺延至其所攻读学位毕业。
申请贷款展期的借款学生,应先向原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原所在高校审查同意后,由青海省教育厅学生工作管理办公室统一提交青海分行审批,批准后由各高校学贷中心为其办理展期手续。
第十八条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如遇利率调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符合条件的借款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享受全额贴息,自取得毕业证书之日的下月1日(含1日,下同)开始自付利息。当借款学生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休学、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休学的借款学生复学后,恢复贴息起始日为当月1日。实行学分制后,财政部门按借款学生的正常学制贴息,超过正常学制后由学生自付利息。借款学生因违约造成的罚息由其本人全额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