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30 17:43作者:李一老师
互联网电子邮箱泄密的警示
上面所提到的几个案例集中反映出责任人员的某些共同特点:一类责任人员抱有侥幸心理,认为使用互联网临时或少量传递国家秘密不会导致泄密,部分“保密意识较高”的机关、单位人员还对文件资料加密后传送,殊不知仅是行为本身已构成严重违规;另一类责任人员存在技术盲点,个别涉案人员甚至认为在收件人收到涉密文件资料后,立即将双方信息记录予以删除就可以避免泄密,全然不知互联网服务商的服务器内仍然保存着全部邮件副本。其实,避免发生这类泄密事件也很简单,涉密不上网,上网不涉密,只要彻底切断国家秘密信息与包括电子邮箱在内的互联网之间的联系,坚决杜绝使用电子邮箱传递国家秘密,也就根本封堵了这一泄密渠道。
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教密[2001]2号,2001年7月9日)
第一条为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保障教育改革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教育工作中的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
(一)绝密级事项:国家教育全国统一考试在启用之前的试题(包括副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
(二)机密级事项:1.全国性学潮的防范预案、处理措施及综合情况;2.教育系统秘密结社情况及处理措施;3.影响社会和高校稳定的重大敏感问题的动态和反映;4.全国教职工罢教、游行等突发事件的防范预案、处理措施及综合情况;5.国家教育省级统一考试在启用之前的试题(包括副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6.全国教育中、长期发展规划中尚未公布的重大调整方案;7.高等学校特殊专业教育的统计资料;8.国外留学人员和来华留学人员中特殊事件、特殊人员及其处理意见;9.参加国际组织和对外交往活动中,为维护国家主权和声誉的斗争策略;10.驻外教育机构从特殊渠道获取的驻在国针对我国派遣留学生、研修生、访问学者等有关教育、科研方面重大政策调整的分析、建议及国内的批复和采取的对策;11.对台教育交流的内部政策及管理规定。
(三)秘密级事项:1.国家教育全国、省级和地区(市)级统一考试命题工作及参与人员的有关情况;2.国家教育地区(市)级统一考试在启用之前的试题(包括副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3.国家教育全国、省级、地区(市)级统一考试在启用之后的评分标准;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职工罢教、游行等突发事件的综合情况;5.不宜公开的出国留学人员选派计划和国外留学人员的党务工作情况;6.不宜公开的双边、多边教育交流项目(含备忘录);7.国家安全部门录用高校毕业生的综合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