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30 17:43作者:李天扬老师
第二,规范审批,严格执行有关保密规定。在对外合作交流中向外方提供资料,要从国家整体利益和对外经济合作的实际出发,权衡利弊,遵循合理、合法、适度的原则,严格按照《对外经济合作提供资料保密暂行规定》的要求,明确提供范围,严格保密审查。对必须提供的国家秘密,能经过技术处理并符合实际需要的,应采取技术处理措施,不能采取技术处理措施的,应当依法报有审批权限的机关、单位批准。经批准提供国家秘密资料时,应当以签订保密协议等方式,要求对方承担必要的保密义务。
第三,切实履行相关保密义务,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对外合作交流的企事业单位和科研院所对外提供国家秘密,应当按照有关保密法律法规,与接收方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担保密义务。协议的基本内容应包括:对外提供的国家秘密事项及理由,承担的保密义务、违约责任等。对外合作交流的有关单位应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对保密协议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一旦发现违反协议的情形或存在威胁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泄密隐患,并依法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加强管理,强化内部保密管控措施的落实。一是要划定本单位的保密范围,明确单位涉密内容及可对外公开资料的范围。涉及国家秘密的,要严格执行对外提供国家秘密的有关规定。二是加强对单位内部涉密人员的保密教育,认真执行《对外科技交流保密提醒制度》,采取签订保密承诺书、参加保密培训等多种方式,明确涉密人员的保密义务和责任,严格执行与外方接触的纪律要求。三是加强对单位要害部门部位的管理,及时划定安全区域,强化人防、技防措施,发现情况及时报告。四是加强涉密载体的管理,防止涉密载体流失,尤其要注意加强涉密计算机、网络及移动存储介质的保密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