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3 10:15作者:王新老师
第十一条转专业的学生,应当按转入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要求,修满规定的各类学分方可毕业。依据转入专业的培养方案要求,修读未修过的课程(含必修课和限选课);已修且成绩合格的相同或相近课程可向所在学院申请转换学分,学院审批后送教务处备案。
第十二条对于为了促进学校人才培养适应社会发展而进行教学改革试点的专业(包括专业方向),考虑社会对人才的需求且有明确就业指向的,经学校研究后按批准方案实施,以1个标准班型为单位,不受前述比例限制,并参照本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被批准转专业的学生从转入的学年起按转入专业学费标准缴纳学费。
第十四条本规定因辽宁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调整而出现与之相抵触情况,则根据政策予以相应调整。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1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