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9-01 22:12作者:李一老师
3、战争是国家的行为,国家应当在战后承担战争补偿的责任。国家不应该把对参战人员的安抚推给地方政府和社会。所有的参战人员都应得到特殊待遇——参战补偿,一个参战军人升职为将军,他也应当得到不同于其他将军的特殊待遇——参战补偿;一个退役参战人员在公务员的岗位上,他同样要得到其他公务员得不到的特殊待遇——参战补偿。
4、解困、扶贫、生活补贴是一种社会救助,是国家维护社会和谐、社会主义制度优越的另一体现,他不能与国家对参战人员受到战争伤害的补偿相题并论。对参战人员的战争补偿、优抚,体现的是国家、军队、参战军人的尊严。
5、我国已是经济富强、政治繁荣、社会稳定和谐、在国际上有举足轻重的小康社会,对为共和国做出过特殊贡献的参战人员,应当享受国家优惠待遇。
6、吃水不忘挖井人。“战争对军人来讲,流血牺牲并不可怕,可怕的是战后被遗忘。”让这些当年在战场上流血牺牲的“最可爱的人”、“五个伟大的代表”、“共和国的卫土”,得到法律的保障。让他们体面的有尊严的安度晚年。
7、战争补偿不属于《保险法》的保障范围,所以要制定专门的参战军人补偿法规——《参战军人权力法》
8、现在是市场经济,几十年无战事,人们淡忘了战争,很多人不愿当兵,更不愿参战,制定《参战军人权力法》,既保障参战军人的合法权益,又为巩固国防打下坚实的基础。
制定《参战军人权力法》的意义
1、充分体现公平正义,彰显参战军人的尊严、人民军队的尊严、国家的尊严。
2、提高部队战斗士气、维护人民军队的军魂!壮我中华国防!增强我国在国际事务话语权。
3、营造为国当兵光荣、为国参战更光荣、出国参战更加光荣的社会氛围,激励中华儿女为国献身的精神。
4、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社会经济科学发展。
建议:国家制定全国统一的不分参战时期,不分职位高低,不分退役后身处何地,同等的,能细化、量化、可追溯、可连续的保障参战军人合法权益与参战军人义务相衡的《参战军人权力法》。确保所有为共和国而流血牺牲的参战人员收入不低于我国中产阶级实际收入水平。是国家长治久安、警示敢于侵犯之敌、实现科学发展、加大加重我国在国际事物中的话语权,维护世界和平的基础,是壮我中华的当务之计。也是所有参战人员和各级地方政府及全国人民的共同期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