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20 22:12作者:才子老师
也有53条意见认为这些规定并不合理。观点主要有:网约车经营者的优惠活动是市场行为,且消费者使用优惠券、抵用券降低了出行成本,政府不应过多干预;提前10日将奖励、促销方案向社会公告的规定无上位法要求,应予以删除;《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并未规定一个市场主体不能取得市场支配地位,有关规定与上位法冲突。
在网约车是否应当使用出租汽车计价器、是否应当喷涂特殊标识等方面,意见中也存在一些反对的声音。理由包括:网约车是利用GPS定位技术,通过驾驶员和乘客双方的手机客户端完整记录行驶和交易的全过程,其交易价格事先由双方同意并确认,最终交易通过电子支付方式完成,与传统出租车完全不同;网约车的价格可能是动态调整的,计价器功能无法满足其定价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