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20 22:12作者:王华老师
焦点二:专车准入门槛怎么设
5008件意见中,有1/5的意见聚焦在网约车车辆的准入条件上。这其中,网约车车辆性质是否应登记为“出租客运”,也就是在私家车能否作专车上存在较大争议。
有关网约车车辆性质的846条意见中,有440条支持将其性质登记为“出租客运”。理由在于:营运和非营运车辆在车辆的安全检测、驾驶技能、报废年限以及保险税费等方面都存在不同,为保障乘客出行安全和服务质量,应严格禁止私家车从事网约车经营;网约车和巡游车都是营运车辆,都应当登记为“出租客运”,遵循现行《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实行8年报废政策。
与此同时,也有379条反对意见。理由包括:私家车从事运营符合共享经济潮流,有利于提高资源使用率,有利于促进就业,应允许私家车不改变车辆性质从事经营;相比于巡游车,网约车每日行驶里程较少,强制登记为出租客运,按照8年报废不符合实际,也造成资源浪费。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应创设新的一类,即介于“营运车辆”与“私家车”之间的“网络预约车辆”,并制定相应的报废标准。
在有关网约车驾驶员准入的205条意见中,有126条支持网约车驾驶员应满足有关条件并取得从业资格证。观点主要包括:从业资格是政府对于驾驶员提供客运服务相关从业技能的基础认证,如由平台企业自行把关,则其“既做运动员,又是裁判员”,缺乏公信力;驾驶员无序进入,会造成运输秩序混乱,服务质量下降,服务纠纷、投诉增多,乘客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也有66条意见认为网约车驾驶员不需取得从业资格证。其理由有:网约车服务模式下,乘客可以在信息平台上得知车辆及其驾驶员信息,并且平台实时记录行车路线,因此可以不设置驾驶员准入门槛;网约车驾驶员大都为兼职,实行从业资格会挡住一大批人;服务水平的透明化与优胜劣汰的激励机制,促使平台企业和所属驾驶员共同具有不断完善服务的动力,可以由政府监管平台,平台监管驾驶员。
此外,网约车平台是否应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也存在较大争议。有关这方面的64条意见中,45条提出了反对,认为若如此将增加平台企业的经营管理成本,改变了轻资产的互联网模式,且出租汽车经营者与驾驶员之间可能只是经济合作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
焦点三:专车经营如何规范
10月10日公布的专车管理办法,对网约车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及防止形成垄断作出相关规定。有87条意见对此表示支持,理由主要有:大量补贴和低价运营将严重扰乱市场经营秩序,属于不正当竞争;如网约车经营者垄断市场,可能会为了攫取更大利益,无法保持公共服务的稳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