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03 10:30作者:李一老师
法律上予以保护。特别是目前商标注册分类很细,有几百个小类,一般消费者根本难以区分,即便驰名商标企业也不可能花高额费用在每个小类去注册同一个商标(就是注册好了,也还要面对连续三年不使用而被撤销的风险)。就像我们娃哈哈,如果大家都可以在其他各个类别不同商品上注册“娃哈哈”商标,消费者可能根本分不清娃哈哈究竟是哪一家的,哪个是正宗的,哪个是仿冒的。
因此,建议《商标法》对于符合驰名商标条件,特别是产品销量大、广告宣传广泛、在消费者或相关公众中知名度高的民族品牌进行评估,对于有希望成为世界名牌的商标,应主动、及时认定其为驰名商标或著名商标,并应当在各个类别上均予以主动保护,不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的抢注,以防止消费者产生混淆。
二、关于加重售假者法律责任的建议
新《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我认为,这一新增的规定不利于打击市场上猖獗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由于现在制假售假十分隐蔽,工商机关和企业主要还是在销售领域打假,虽然有时可以通过销售渠道追查到生产厂家,但绝大多假冒案件仍然难以查到生产现场。而按照《商标法》的这一新规定,连售假者的责任都减轻甚至可以说是免除了,他们即便知道其销售的是侵权产品,也会说自己不知道,并且只要提供一下购买的线索就可以完全不承担法律责任。这不仅会成为制假售假者的挡剑牌,更加大企业打假维权的成本,而案件追查最后也会不了了之。这样的规定甚至可以说是法律制度的倒退。特别是现在商品流通十分发达,各种交易批发市场、网络平台假冒商品泛滥已经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一旦降低售假者的责任,无疑会助长这种售假现象的泛滥。
因此,要制止有效商标侵权行为,除了要追根溯源对制假企业采取更为严厉的处罚制裁措施之外,建议修改新《商标法》的这一规定,绝不能因为销假者能够提供所谓的合法来源而免除其法律责任,而是加大对其的处罚力度,这样才能有效打击制假售假者的嚣张气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