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法解读第四十七条终局裁决

  第四十七条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解读】本条是关于一裁终局的规定。   本法规定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的基本模式是:   (1)一调一裁两审制。

2018-11-28 12:26

辞退案件应该由谁举证

  2008年中旬,某市一家公司辞退了李某。被辞退之后,李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以及额外经济补偿,结果单位在应诉时,说单位从来也没有辞退过他,而是他一直以来处在长期旷工的状态中。因李某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曾经被单位辞退过,遂败诉。   辞退案件,并非所有的细节皆由公司负举证责任。本案中,李某被辞退后,向仲裁委主张经济补偿与额外经济补偿,是法定的权利

2018-11-28 12:26

劳动仲裁法解读第二十六条公开开庭审理

  第二十六条劳动争议仲裁公开进行,但当事人协议不公开进行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解读】本条是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公开的规定。   劳动争议仲裁公开进行,是指仲裁庭公开开庭审理。仲裁公开是劳动争议仲裁的一项重要制度。关于劳动争议仲裁是否公开进行,在立法过程中存在着不同的观点:一种意见认为劳动争议仲裁应当与商事仲裁一致,以不公开为原则,为公开为例外;另一种意见认为,除特定

2018-11-28 12:26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 (范文)

  我是2007年10月8日进公司,并签订有合同,前段时间本人因与公司产生矛盾,被公司单方面书面通告降职,然后又开出薪资调整通知单要求降薪,本人已在通知单上明确表达了反对意见,但今天拿到工资条后发现工资还是被降了。对此我想到申请劳动仲裁。但有以下问题需要各位专家指点:   1、现阶段我可以申请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赔偿吗?(亦或只能要求公司恢复职位和薪水)   2、如果能解除劳动关系,那我可以

2018-11-28 12:26

仲裁申请书的写法

  申诉人:X公司   地址:XX省XX市XX路XX号   电话:电挂:电传:   法定代表人:   仲裁代理人:XXX律师事务所XXX律师   地址:XXX   电话:电挂:电传:被诉人:XX公司   地址:   电话:   电传:   法定代表人:XXX   案由:XX争议

2018-11-28 12:26

仲裁庭组成

  仲裁庭由一名首席仲裁员、二名仲裁员组成。首席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负责人或授权其办事机构负责人指定或担任;另两名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授权其办事机构负责人指定或聘任,也可由双方当事人在仲裁员名册中各选一名,经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认可后参加仲裁庭。书记员由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从专职仲裁员中指定。   参阅文件:   《广东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1995年3月27日粤府[1995]19号)

2018-11-28 12:26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是怎样写的?

  请律师指教,本人和公司发生了劳动纠纷,我想要一份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谢谢!急盼回复。   律师解答:   关于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你可以参考以下内容:   申诉人:王**,男,1970年9月19日生,汉族,*****有限公司**县分公司职工,住**县**镇***村   联系电话:   被诉人:******有限公司××县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单位地

2018-11-28 12:26

仲裁时效的期限

  1.“劳动法里有一条是知道自已的权利受侵害之日起60天内”:法律是有这样的规定,但是,还有一点,就是“应当知道”,完整的表达就是“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所以,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出现了:   (1)如何判定你“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呢?无论是现有法律,还是出台的相关司法解释

2018-11-28 12:26

仲裁员回避

  (一)被当事人选择的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自行向仲裁委员会披露并请求回避:   1.是本案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其他关系”是指:   (1)对于承办的案件事先提供过咨询的;   (2)现任当事人的法律顾问或代理人,或曾任当事人的法律顾问且离任不满两年的;   (3

2018-11-28 12:26

仲裁委员会的取证和质证

  证据的另一来源渠道是仲裁委员会的取证。遇到以下情况,需要仲裁委员会进行证据收集:   (一)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的;   (二)仲裁认为需要由有关部门进行鉴定的;   (三)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互相矛盾、难以认定的;   (四)仲裁委员会认为应当由其收集的其他证据。   仲裁委员会有权向有关方面进行调查取证,调查人应向被调查人出示证件,并须2人以上进行调查。调查

2018-11-28 12:26

仲裁庭审理案件的调查顺序

  (一)申诉人宣读申诉书,补充申诉请求;   (二)被诉人宣读答辩书或口头答辩;涉及第三人的,第三人答辩或陈述;   (三)申诉人出示证据,被诉人进行质证;被诉人出示证据,申诉人进行质证;   (四)第三人对申、被诉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申、被诉人对第三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   (五)仲裁庭询问当事人、代理人;   (六)仲裁庭根据质证情况决定是否当庭认定当事人提交的证据。   

2018-11-28 12:26

社会保险争议的管辖分工

  一、用人单位及职工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而未参加社会保险,导致上访或举报的,由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管辖。   二、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因职工缴费基数不实而发生的争议,由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管辖。   三、由于用人单位原因造成单位全体职工出现间断缴纳社会保险费引起的争议,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用人单位发催缴通知书;在该通知书规定期限内,用人单位仍不缴纳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管辖。

2018-11-28 12:26

当事人申请撤诉的规定

  当事人申请撤诉须在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之前提出。如果被诉人未提出反诉,撤诉申诉也不违法,仲裁庭可于七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撤诉的决定。   参阅文件:   《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办案规范(试行)》(京仲委字[19]4号,19年5月10日)。

2018-11-28 12:26

当事人申请仲裁的思路

  当事人发生劳动争议应按照以下顺序,思考问题,申请仲裁:   (一)与对方当事人发生的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   (二)该劳动争议是否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三)确认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四)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即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60天之内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否则,视为当事人自动放弃申请仲裁的权利。   (五)申请仲裁应先到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领取《申诉书

2018-11-28 12:26

仲裁委员会中止仲裁活动的条件

  在仲裁活动的过程中,只要出现以下情况,仲裁委员会可决定中止仲裁活动:   (一)当事人丧失行为能力,尚未确定其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   (二)职工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其亲属参加仲裁活动;   (三)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仲裁活动;   (四)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   (五)其他应当中止仲裁活动的情况。

2018-11-28 12:26

仲裁的管辖分工

  一、县(市、区)仲裁委员会管辖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办理地(州、市)仲裁委员会委托处理的劳动争议。   二、地(州、市)仲裁委员会管辖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的和跨县(市、区)的劳动争议以及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争议;办理省仲裁委员会委托处理的劳动争议。   三、省仲裁委员会管辖在全省具有重大影响的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跨地(州、市)的劳动争议以

2018-11-28 12:26

仲裁庭审理案件中辩论发言的顺序

  (一)申诉人及其代理人发言;   (二)被诉人及其代理人发言;   (三)第三人及其代理人发言;   (四)互相辩论。   辩论中,当事人应紧紧围绕争议的事实和焦点进行,不要作与本案无关的发言。   参阅文件:   《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办案规范(试行)》(京仲委字[19]4号,19年5月10日)。

2018-11-28 12:26

仲裁部分裁决的情况

  仲裁委员会对确属下列紧急情形之一的劳动争议案件,经过初步审理后,可以采用部分裁决的形式裁决用人单位支付职工工资、医疗费:   1.企业无故拖欠、扣罚或停发工资超过三个月,致使职工生活确无基本保障的;   2.职工因工负伤,用人单位不支付急需的医疗费的;   3.职工患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支付急需的医疗费的。   用人单位对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部分裁决不服的,可以向原仲裁委员会申请复议

2018-11-28 12:25

劳动部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工作几个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连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劳动法》实施以来,各地就劳动争议仲裁工作提出一些问题。为了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与《劳动法》的衔接工作,经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问题   鉴于《劳动法》对劳动争议受案范围未作具体规定,关于受案范围问题,应当继续执行

2018-11-28 12:25

仲裁员的回避

  (一)仲裁员是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近亲属(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的,应当回避,不得参与办理该案件的任何活动。   (二)专、兼职仲裁员和解聘后一年之内的专职仲裁员不得在其受聘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案件中担任代理人。   参阅文件:   《关于印发重庆市劳动争议仲裁员廉洁办案若干规定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2]85号,2002年4月16日)

2018-11-28 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