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厂长、经理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 按照劳动部劳部发〔1994〕360号文的规定,厂长、经理是由其上级部门聘任(委任)的,应与聘任(委任)部门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公司制的企业厂长、经理和有关经营管理人员,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有关经理和经营管理人员的规定与董事会签订劳动合同。 二、关于党委书记、工会主席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 按照劳动部劳办发〔1995〕19号和33号文件的
2018-11-28 12:27
公司不给开离职证明劳动法赔偿法律风险提示 《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通常称为离职证明。离职证明中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等信息的证明书。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为了避免用工风险,很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入职时要求劳动者提供原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这样,劳动者
9月26日,王某某等24名中国农业银行滁州分行离退休职工诉该单位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王某某等未在法定期限内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又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除四人撤诉外,其余均被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王某某等诉称:我们均是农行1998年12月31日前离退休人员,根据有关行政法规,要确保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未被确认的行业统筹项目应由企业管理费用列支,保
[案情] 2006年5月,某煤矿将一矿井分包给罗某开采(罗某并不具备承包资质),双方签订了承包合同,约定:罗某自行组织民工进行对某号矿井进行定期定量开采,但必须接受矿方约束和管理;工资定量取酬,工人酬劳由罗某自行分发;如生产过程中发生生产事故和人身损害事故,罗某应承担20%的责任。2008年3月,罗某自己在矿井操作时,不慎被一巨石砸伤。在医院治疗期间,矿方垫付了医药费。罗某出院后,要求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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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二十
[案情] 2008年9月,李某经人介绍,由郭某招聘在其承包的莲花恒盛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矿业公司)12号矿井下从事采掘工作。李某未与矿业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不受矿业公司管理,李某的工作安排、劳动纪律、工作考勤和报酬等是由郭某安排、管理、考勤和支付。2008年9月13日下午4时许,李某在井下作业时,被矿车压伤右拇指,受伤后,李某被送往医院治疗,医疗费用已由郭某付清。李某要求矿业公司工伤赔
劳动部劳动关系和监察司: 你司《关于在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能否适用先予执行》的函收悉。经研究认为:(一)同意你司根据劳动争议的特殊性,对涉及到职工生活保障、工伤医疗保障等有关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经过初步审理后,确属紧急情况的可以比照国际经济贸易仲裁中的中间裁决或部分裁决的形式,裁决企业支付职工的劳动报酬或因工负伤急需的医疗费。但此种裁决与民事诉讼法赋予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是不同的。(二)企
本报上海11月27日电今天,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上海海立特种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谢邦伦出差补贴款1.9万余元及同期利息。 法院查明,2004年6月,原告谢邦伦到被告上海海立特种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从事制冷设备的售后服务工作,但双方未签劳动合同。2005年3月1日,被告公司向原告谢邦伦出具了一份欠条,载明欠付谢邦伦2004年度出差补贴款2.3万余元,并承诺在2005年第二季度
案例: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劳动关系、工伤、劳动能力丧失程度均无异议;仲裁裁决公司支付纪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670.4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4794元、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8876.40元,各项数额均未超过滁州市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该仲裁裁决属于标准明确、小额的终局裁决,对公司的起诉应裁定驳回。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及第四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对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
(一)举证责任后果 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对自己的主张加以证明,并在自己的主张最终不能得到证明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的责任。在证据规则中,对举证不能的后果,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同时还规定了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做出
职工陈勇为单位工作15年,却在公司更名后被认定仅有三年工龄 张宝 近日,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的职工陈勇向记者投诉说,其于1995年就职于该市一家公司,至今已15年了。然而,3年前公司因业务需要,更名成了某某外贸公司,人员、管理方式均没发生改变,仅仅是劳动合同书的单位名称发生了变化。今年5月份,公司又要重新签订劳动合同。陈勇考虑到自己连续在单位工作10年以上,要求单位与自己签订无固定期
此前,在劳动争议仲裁法处理程序上,我国一直沿用1993年国务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根据现行的《劳动合同鉴证和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管理办法》,劳动争议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交纳仲裁费,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处理费两部分。劳动争议案件每件受理费标准是:3人以下20元;4至9人30元;10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50元。处理费按实际开支收取,主要包括:鉴定费、勘验费、旅
第十三条调解劳动争议,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耐心疏导,帮助其达成协议。【解读】本条是关于劳动争议调解方式的规定。调解劳动争议,就是要做劳资双方的思想工作,以事实为依据,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陈述利害,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帮助双方解决分歧,就争议事项达成共识。 一、充分听取双方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调解不等于无原则的“和稀泥”,调解劳动争议也要在弄
第十九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二)受理劳动争议案件;(三)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四)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办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解读】本条是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组成、职责和
第二十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设仲裁员名册。 仲裁员应当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曾任审判员的; (二)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 (三)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满五年的; (四)律师执业满三年的。 【解读】本条是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员名册和仲裁员任职条件的规定。 劳动争议仲裁的仲裁员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聘
劳动争议处理必须审查的事项包括那些?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劳动争议案件受理的日常工作,在仲裁申请受理、处理程序上,主要有以下几项工作: 1、接受当事人的申请,审查提出的争议是否符合申诉条件。 2、经过审查核实,初步决定是否受理,是否填写《立案审批表》。 3、作好立案工作。仲裁委员会应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予以立案的决定。决定不予立案的,下达仲裁决定书;决定立案的
第三十三条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请: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解读】本条是关于委托代理的规定。 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的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或者自己的名义独立与第三人为民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或者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法律制度。代理制度起源于罗马法后期,后逐渐为德国法所接受,从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
劳动仲裁法解读:第五十条【提起诉讼】 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解读】本条是关于当事人可以对一裁终局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仲裁案件提起诉讼的规定。 (一)一裁终局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 本法第二条规定了适用本法的劳动争议的范围:(1)因确认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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