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28 12:46作者:李天扬老师
由于劳动者因用人单位违法侵害劳动者权益而解除劳动合同和除此之外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在用人单位法律责任上有很多差别,在有的案件中,虽然劳动者提起解除劳动合同的主张是正确的,但由于错列理由或漏列理由,导致劳动者少得应得的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在本案中,用人单位已经正式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劳动合同已经解除,李某再要求解除,实属画蛇添足。但用人单位的该解除行为违法,故可以主张确认违法。
律师提示:劳动者因被炒而提起劳动争议仲裁时,要慎重选择解除劳动合同主张和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主张;在主张解除劳动合同场合,要尽量多列明解除的理由和事实。
2、错误选择加班费计算方式,导致少算加班费总额。
本案中,李某在加班费问题上深受用人单位在该问题上错误认识的毒害,认为每周工作时间超过40小时的部分才算加班,按照时薪计算加班费,导致其漏算加班费4万多元,若不请教律师,则损失惨重。
在这个问题上,有的劳动者还误认为追讨加班费有时效限制,因此只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从解除劳动合同之日倒推2年的加班费,主动放弃了自己能够证明的加班费主张。
律师提示:加班费计算比较复杂、琐碎,在没有吃透法律规定时,要咨询当地律师或其他法律专业人士;尤其建议多咨询几次,因为即使律师,如果没有对相关问题有深入学习,也会计算失误。
3、在计算加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问题上依据失误。
本案中,李某以实际发放的月工资标准计算加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是失误,应以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期间,除去头一个月期间后,按照剩余期间应付的工资标准为依据计算。
以李某为例,两种计算方法,劳动者少算1万多元。
律师提示:劳动者维权时,要注意相似概念之间的差别,如果没有搞懂,应请教专业法律人士,千万不要用似懂非懂的劳动法知识作为武器去维权。
4、要求单位购买社保的起始时间不当。
本案李某要求单位从入职时即2007年1月1日起为其购买各项社保,不会得到完全支持,正确的主张应当是要求单位从2008年1月1日起为其购买各项社保。
两种主张的不同是:过分的要求会降低仲裁员或法官对劳动者的同情度,问题的复杂化会增加仲裁员或法官的劳动强度,并可能导致劳动者的有关诉讼行为被仲裁员或法官轻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