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28 12:44作者:王华老师
四、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终局裁决作出后,用人单位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在人民法院审查用人单位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的期间,劳动者是否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是该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书可以申请执行。同时,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被申请人提供证据证明仲裁裁决符合法定情形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该条规定的不予执行的情形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可撤销的情形不尽相同。因此,实务中会存在受理执行案件的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裁决书进行的审查与中级法院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对用人单位的撤销申请进行的审查,两种审查所依据的法定标准不一致,审查结果有可能会不一致,如何协调两种审查亟须出台相关规定。
五、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了可予以撤销的几种情形,并规定符合可撤销情形的,法院可以出具裁定予以撤销。但是对不符合可撤销情形的案件法院该如何处理,法律没有规定。
对第四十七条的理解存在争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所作的裁决为终局裁决,此条文存在理解上的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应当以申请仲裁的分项请求的数额有没有超过最低工资标准的12个月金额来确定是否属于终局裁决,举例说明,劳动者在一个案件中有可能同时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如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为750元,劳动者同时申请给付劳动报酬10000元、工伤医疗费2000元,那么对追索劳动报酬的仲裁请求以及对追索工伤医疗费的仲裁请求应当分别作出裁决,其中,追索劳动报酬的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追索医疗费的裁决为终局裁决。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与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联合发布的指导意见认为应当以分项请求的数额有否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来确定是否属于终局裁决。另外一种观点认为应当以劳动者在一个仲裁案件中各项仲裁请求的总额有否超过最低工资标准的12个月来确定裁决是否属于终局裁决。如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为750元,劳动者申请给付劳动报酬8000元,工伤医疗费2000元,各项仲裁请求的总数额已经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2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该争议所作的裁决不属于终局裁决。在一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案件中,由于对终局裁决的认识不一致,用人单位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时被告知裁决属于终局裁决,应当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该裁决为非终局裁决,此时,法院该如何处理,是出具裁定书驳回用人单位的申请还是驳回用人单位的起诉,或者是出具通知书的形式告知用人单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有的法官认为,应当出具裁定书驳回用人单位的起诉,因为法院审查认为不属于终局裁决的,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应当驳回起诉。有的法官认为,用人单位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不属于民事诉讼法意义上的起诉,不可以裁定驳回起诉,应当裁定驳回用人单位的申请。而有的法官认为可以出具通知书告知用人单位,而不必出具裁定书。具体应该怎么操作,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没有规定,但实务中已经出现了此类难题。之所以出现这种难题,归根结底在于法律对终局裁决认定标准没有明确,因此,相关部门应当出台相应规定,明确终局裁决的认定标准。在相关规定出台之前,一个地区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基层人民法院以及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沟通协调,统一终局裁决的认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