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28 12:43作者:才子老师
天地公司嘉善分公司停止经营后,邬某被联通公司嘉兴分公司接受,安排在联通公司嘉善分公司营业厅工作。其间,邬某先后与雷博公司、劳保中心签订劳动合同。案件审理中,邬某称上述签约行为出于联通公司嘉善分公司的安排和要求,联通公司嘉善分公司则予以否认。
针对上述争议,刘坤告诉记者,合议庭经过评议后最终认同了邬某的解释,理由是邬某与雷博公司、劳保中心签约的前后一直在嘉善分公司工作,享受正常工资和各项基本社会保险,因此没有必要与他人签约而仍在嘉善分公司工作。况且,邬某与雷博公司和劳保中心所签合同的性质属于劳务派遣合同,实质上已将邬某的合同制身份转变成了劳务派遣身份,邬某所受保护程度明显降低,因此若非嘉善分公司主动要求或作出经济补偿,邬某不可能接受这一明显不利的合同。
为此,合议庭认定邬某与雷博公司、劳保中心所签合同应系嘉善分公司利用资方强势地位强迫劳方邬某所签,目的是减轻资方的责任和义务,属于规避法律的行为。
最终,合议庭认定嘉善分公司多年来虽然一直没有与邬某正式签订劳动合同,但实际上邬某一直在该公司工作并领取相应工资,享受相应福利,因此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为此,法院认为嘉善分公司在未按规定对邬某的全部工龄作出补偿的情况下,仅以邬某系派遣工为由而终止劳动关系,损害了邬某的合法利益,有悖于我国劳动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原则和精神,其理应恢复与邬某的劳动关系。
当前劳资纠纷五种表现形式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我国的综合国力进一步提升,构建和谐社会的经济基础也不断增强,社会整体呈现出了全面健康快速发展的态势。但是,不容忽视的是,我国劳资纠纷数量也越来越多。有关数据显示,1995年至2006年的12年间,我国的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增加了13.5倍。有关部门预测,随着金融危机的进一步蔓延,以外向型经济为主的东南沿海城市可能会面临更大的劳资纠纷压力。
据报道,有关专家透露,当前我国劳资纠纷的主要表现形式,一是因用人单位拖欠、克扣、压低、截留劳动者工资引发的劳动争议;二是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主要表现为用人单位无故解聘和劳动者擅自跳槽等两方面问题;三是因工伤事故或职业病的理赔而发生争议,具体表现是一些企业忽视安全生产,劳动条件恶劣,缺乏必要的劳动保护设施,进而直接导致职工工伤事故屡屡发生;四是企业经常要求职工超时超点工作却不按规定发放加班工资,一些企业甚至强令职工加班,否则就罚款、扣钱或解聘;五是不少企业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少报、瞒报、漏报、拒报等现象时有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