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28 12:43作者:三水老师
当事人说
原告:违法解聘理应撤销
被告:合同到期有权解聘
邬某诉称,其本系原国有企业嘉善百货纺织品有限公司职工,1999年5月因工作需要,通过正常手续调入联通公司嘉兴分公司持股并主管的嘉兴市天地通信有限公司嘉善分公司营业厅工作。天地公司停止经营后,业务、人员全部由联通公司嘉兴分公司接收。其间,应嘉善分公司的要求,邬某与雷博公司、劳保中心签订多份合同,但其始终在嘉善分公司营业厅工作。
同时,邬某称自己调动工作时,并没有参加国有企业改制后的工龄买断行为,也没有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
另外,邬某称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系嘉善分公司的上级单位嘉兴分公司所发,代表嘉善分公司的意志,故其起诉嘉善分公司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因此,邬某请求法院判决恢复其与嘉善分公司的劳动关系。
嘉善分公司则辩称本案属于劳务派遣引起的劳动纠纷,邬某实系嘉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服务中心派遣至该公司工作,与该公司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同时,嘉善分公司称本案所涉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实际是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不再续签的提前告知书,是嘉兴分公司代嘉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服务中心所发。因嘉善分公司隶属于嘉兴分公司,其劳务用工均由嘉兴分公司统一管理,所以嘉兴分公司代替嘉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服务中心向邬某发出了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
另外,嘉善分公司称邬某申请劳动仲裁时的请求是撤销终止劳动合同的通知书并继续为其安排合适工作,而在法院的诉讼请求则是恢复正常工作,两者系两个独立的劳动争议事项。在邬某的诉讼请求未经劳动仲裁的情况下,其直接提起诉讼的行为违反了法定程序。
为此,嘉善分公司请求法院驳回邬某的诉讼请求。
劳方自降身份有隐情
资方规避法律应担责
终审宣判后,本案主审法官、嘉兴中院审判员刘坤对判决理由予以了解答。
刘坤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主要有两个,一是邬某与嘉善分公司之间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二是邬某与雷博公司及劳保中心所签合同是否系出于嘉善分公司的安排和要求。
案情显示,邬某作为原嘉善百货纺织品有限公司的合同制职工,通过正常手续而调入嘉兴市天地通信有限公司嘉善分公司。有关材料显示,此次调动不仅征得了调出单位原嘉善百货纺织品有限公司和其主管部门嘉善县商业局的同意,也获得了调入单位天地公司嘉善分公司和嘉善县劳动局的批准同意,而且联通公司嘉善分公司的前身联通公司嘉兴分公司嘉善办事处作为天地公司嘉善分公司的主管部门也在工作调动表上盖章确认同意调入。案件审理中,嘉善县商业局出具证明,证实邬某在整个调动过程中,没有变换过个人的工作身份,也未享受过买断工龄的补贴,其工龄实属连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