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28 12:25作者:李一老师
二、应对当事人证据的采信与否做出合法的解释,并对事实的认定做出有力的说明
对当事人证据的采信与否关系到当事人诉讼的胜败,因此必须在裁判文书里对当事人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是否采信做出合法、合理且正确的解释。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当事人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没有证据所证实的事实,就不能成为法庭断案的客观事实或法律事实。所以,法庭应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和证明力进行审查和确定,审查和确定的过程和结果,都必须客观、真实、合法地反映到法院裁决的最终活动的载体裁判文书上。裁判文书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做出是否采信后,还必须就证据和事实之间的内在关系做出结论并做出合理、有力的说明,这种内在关系必须是必然的因果关系。任何客观真实的证据,其所证实的事实都是相对片面的、静止的事实,而法官的责任,就是要把与案件有关的一系列真实的证据系统地、科学地连接起来,使之成为一个较为完整、客观的案件事实,最后使之在法院的裁判文书中得到科学、完整且合法的认定。
对于证据的认证和事实的认定部分在判决书结构中的位置,则是因案而宜,有的是将案件事实的认定置于案件证据分析评述之后,即按照举证、质证、认证的顺序,先解决证据的认证,再叙述案件事实。这种先证据、后事实的结构布局无疑是合理的,也是可行的,它将证据与事实两部分客观结合,降低了法官确认事实的主观因素,使当事人明白事实如何不是法官说了算,而是当事人证据证明的结果,从而消除了当事人对案件的怀疑和对法官的不信任心理。另一种是先就当事人没有异议的事实予以认定,再就当事人争议的事实,依据双方提供的证据认证后,予以认定。这种结构更具有灵活性,不必将双方当事人的证据一一列举,依次认证,符合裁判文书改革多元化的要求,笔者认为,应予提倡。
三、应对判决的理由做出充分的阐述
裁判文书要让双方当事人和社会公众了解和信服,必须对判决的理由作充分的说明,这种说明的工作是对判决进行正当的、合理化的法理分析,让当事人明白如此裁判的原因和详情。真正做到以理服人,而不是以权压人。特别是有些劳动争议案件,往往是集团诉讼,涉及职工人数众多,双方对立情绪激烈,寓情于法的阐述有时又能起到服判息诉的作用。在阐述裁判理由时,法官应对援引的法条结合案件的事实,通过自己的学识、经验和水平将貌似抽象、枯燥的条文与具体案件完美结合,从而对裁判理由做出科学的解释。该部分是一份成功的裁判文书的点睛之笔,也能充分反映一名法官司法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