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26 16:05作者:王华老师
80、通过报刊、书籍发表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文章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81、在论坛、报告会、座谈会上发表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演说、宣言、声明,但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82、在信息网络上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83、在公开场合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者歪曲党史、军史的行为属于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84、组织、参加反党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85、未经组织批准参加其他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86、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或者敌视政府等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87、组织、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88、在党内组织秘密集团或者组织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89、参加秘密集团或者参加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90、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私人势力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91、拒不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92、故意作出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相违背的决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93、擅自对应当由中央决定的重大政策问题作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94、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95、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